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7-00760 | 信息分类 | 财政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7-05-27 |
信息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
投诉人: 南京银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79号(6-2-1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
委托代理人:聂静文
工作单位:南京银润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74号
被投诉人: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陈亮
投诉人南京银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润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外公司)组织的江苏省消防总队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及服务(标书编号:0675-170JOC005029)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中标公示的预中标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普公司)所投标之P1.25全彩LED显示单元产品不是集成一体控制,不具有HDMI或DVI接口,单元间采用的网线连接。此项要求为星号条款(‘★’),如果不符合,按照招标文件之规定应予废标。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产品小间距LED、大屏处理器必须为同一品牌,并需要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颁布的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CCC)。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显示屏及大屏处理器的专业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我司经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查询,洛普公司LED显示屏CCC认证证书上未明确显示投标产品型号(比如P1.25),且其证书出具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而1.25显示产品在2015年才出现,按照强制CCC检测之规定,对于系列产品的CCC认证,如果需要补充新的产品型号,必须重新进行CCC安全检测,报告合格后才可以。因此我公司质疑其投标规格产品P1.25未通过CCC安全检测合格,因CCC认证证书仅针对通过CCC安全检测报告合格的产品出具。
(二)投诉请求
取消预中标人洛普公司中标资格,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2017年2月21日,江苏海外公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江苏省消防总队大屏幕显示系统设备及服务(标书编号:0675-170JOC005029)项目的采购信息。2017年3月14日,该项目开标,洛普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7年3月23日,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确定洛普公司为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2017年3月27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江苏海外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答复,并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补充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4月20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洛普公司所投标之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星号条款的问题。
经审查,投诉人提供了附件3及附件4共两页的网页截图作为投诉事项1的证据。经审查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除采购人代表之外的所有评委均认为:1、洛普公司的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2、箱体要求★显示单元采用箱体一体化设计,采用HDMI或DVI高清通用接口”条款要求;2、洛普公司递交的样品,功能能够完全满足招标使用要求,评委会审查后认为该箱体无拆解、分离状态,作为一套整体,满足一体化箱体要求。该样品的HDMI接口是箱体的组成部分,可以直观清楚的看到该接口,满足招标文件此条要求;3、关于LED显示单元产品,国家及地方法律、规范等文件,均未发现有关一体化概念的明确定义。
因此,投诉人有关洛普公司所投标之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星号条款的投诉,查无实据。
(二)关于洛普公司LED显示屏CCC认证证书的问题。
经审查,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事项2提出证据,本项目专家论证意见是:洛普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CC证书,由中国认证中心于2013年11月18日颁发(原件经评委会审核后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复印件一致)。首先,洛普公司获得CCC证书的时间早于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的发布时间;其次,洛普公司的CCC证书上采用了LP-TCXXXXXXX的型号标注方式,并备注如下:“X”可代表数字0-9、字母A-Z、“.”或空格,只用于区别LED像素的点间距,不影响产品的安全和EMC性能”,该标注方式完全符合中国认证中心要求。评委会一致认定洛普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LED显示屏CCC认证证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因此,投诉人所主张的洛普公司LED显示屏CCC认证证书的问题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银润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