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南京音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5号金川科技园14#311室
法定代表人:蒋顺梅
委托代理人:陈伟时
工作单位:南京音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新华345号
被投诉人:徐州市地方海事局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118-1
法定代表人:朱明欣
投诉人南京音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墙公司”)对被投诉人徐州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组织的地方海事局中心机房系统集成项目【编号:徐采招G(2017)A010】的投诉,本厅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招标参数的相关要求存在明显的品牌倾向性。
2.徐采招G(2017)A010项目与徐采招G(2017)A009项目存在控标品牌的交叉,两个项目属同一家公司出具控标参数。
(二)投诉请求
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2017年2月17日,海事局发布了项目编号为徐采招G(2017)A010的公开招标采购信息。2017年3月10日,该项目开标,江苏大洋欣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3家公司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最终确定了江苏大洋欣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为中标人。该项目于2017年3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2017年3月23日签订采购合同。2017年3月8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海事局在法定质疑答复期内作出答复,投诉人于2017年4月5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招标参数的相关要求存在明显的品牌倾向性”的问题。
音墙公司投诉招标文件招标参数的相关要求存在明显的品牌倾向性,投诉事项过于宽泛、不明确,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已经依法质疑的事项,经查,本项目专家组意见认为:关于“内网核心交换机”、“内网接入交换机”、“外网核心交换机”和“外网接入交换机”的相关“★”条款,华为、H3C、锐捷、中兴等多品牌都满足条件;关于“防火墙”的相关条款,天融信、网神360、深信服、华为、绿盟等很多品牌都满足条件;关于“网闸”的相关条款,启明星辰、天融信、天行网安、网御星云、网御神州满足条件;关于“外网管理软件”和“内网管理软件”的相关“★”条款,华为、H3C、锐捷、中兴等多品牌都满足条件;关于“UPS系统”的相关“★”条款,山特、科士达、艾默生、APC等很多品牌都满足条件;关于“动力环境”的相关“★”条款,艾默生、APC 、六朝、戴克森等很多品牌都满足条件。
因此,投诉人所述“招标参数的相关要求存在明显的品牌倾向性”查无实据,且与3家公司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情形不相符合。
(二)关于该项目是否存在与徐采招G(2017)A09项目“控标品牌的交叉,两个项目属同一家公司出具控标参数”的问题。
此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音墙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