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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发布日期: 2017-04-21   14:27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的需要,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1号)。此前,省财政厅历经半年时间,在广泛调研测算、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讨论稿)》。2017年4月1日,省政府主要领导就此方案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十三个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2017年4月6日,受省政府委托,省财政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财经委进行了专题汇报,省人大财经委书面回复同意该方案。2017年4月1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

  此次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主要有六方面内容:一是金融保险业的地方级改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管理。二是省对耕地占用税的总量集中比例由50%下调为20%。三是新增对地方级个人所得税增量集中20%。四是调整增值税增量集中办法,省对增值税增量集中范围调整为地方级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原营业税,集中比例调整为20%。五是建立健全均衡性转移支付,提升地区之间财力均衡水平。六是调整税收收入全返政策。将对经济薄弱地区的省集中收入全返奖励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范畴。

  除上以外,原体制规定的其他事项继续执行,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事项。

  新一轮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财政体制调整则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