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困难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政规字〔2016〕3号)的相关规定,溧水区将从2018年1月起调整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一是对《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从85%提高到90%。
二是《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比例从50%提高到70%,年度累计不超过1.5万元。
标准提高后,财政部门将做好资金保障,切实缓解困难居民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