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资【2016】32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因各地、各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过程中,审批管理权限不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市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和具体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权限如下: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单位清查出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非实物资产损失,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三、批准的资产损失,应在核销有关账目后,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落实追索责任。
四、单位清查出的资金挂账,应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5月5日
附件
财政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