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知识产权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省 财 政 厅 省 物 价 局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