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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类分档投入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23   00:00     字号:[ ]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2016-2017)》(苏财办预〔2016〕2号),经研究,调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地方财政投入比例,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1:1共同投入。地方财政实行分级投入,省级财政总体承担80%,市、县(区)级财政承担20%。按各地财政保障能力差异,将全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分成六类地区,地方财政分级投入比例实行分类分档政策,具体投入比例详见附件。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省辖市本级项目,按六类地区投入比例执行。省本级项目由省财政负责筹集。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市、县(区)级财政投入资金应按附件规定比例执行,市、县(区)级财政之间具体投入比例自主确定。市级财政对县(区)级项目投入资金的,可抵顶所辖县(区)级财政投入资金。

  四、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县(区)级财政投入资金由市、县(区)根据各自财政保障能力自主确定。

  五、鼓励各市、县(区)财政加大对中央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投入。

  六、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分类分档配套的通知》(苏财农发〔2014〕3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类分档投入比例表


附件下载 :附件:江苏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类分档投入比例表.xls
(编辑: luf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