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执行。新建内河示范船确已开工但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清算日可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改建LNG动力示范船确已开工但在2017年12月31日未完成船舶改建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清算日可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二、补助资金来源: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来源及比例仍参照《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17号)规定执行,即:采用动力系统整体更新方式改建为LNG动力示范船的补贴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现有运输船舶应用LNG清洁能源改造的补贴由省级承担。其他现有船舶拆解改造的补贴资金由中央、省级及市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按1:1的比例分担,省级和市县按6:1的比例分担。
三、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淘汰落后船舶。
1.通过京杭运河苏北段干线船闸的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干散货船拆解。
(1)申报条件
①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和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②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③在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指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且向社会公布的拆解、改造、建造的定点船舶修理厂,下同)拆解。
(2)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干货驳船为0.6。
2.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改造或拆解。
(1)申报条件
①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和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②船舶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以及淮河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③在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拆解,或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法规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仅限船龄小于等于15年的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并经县级以上海事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2)补贴标准
①拆解补贴。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②改造补贴。
单船补贴金额=单位吨位补贴额×船舶总吨
其中,单位吨位补贴额为0.06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改造前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3.老旧运输船舶拆解。
(1)申报条件
①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②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和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③船舶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以及淮河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④在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拆解。
(2)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1.5。
(二)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
1.申报条件
(1)船舶种类为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运输船舶,且船舶总吨位在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
(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和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3)航行于我省“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范围内,改造前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4)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改造,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并经县级以上海事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2.补贴标准
(1)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①客船: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单位客位补贴额×船舶载客定额
其中,补贴基数为9万元;单位客位补贴额为0.11万元/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②货船: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贴金额为3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贴金额为4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贴金额为5万元。
(2)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
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贴金额为1.5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贴金额为2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贴金额为2.5万元。
(三)示范船补贴。
1.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
(1)申报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长江干线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②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3号公告)要求,主尺度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69号公告)长江水系货-37主尺度要求,安装有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要求的艏侧推装置;
③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2)补贴标准
单船补助250万元。
2.采用动力系统整体更新方式改建为LNG动力示范船
(1)现有船舶主推进柴油发动机整体更换为新的LNG单燃料发动机或LNG-柴油双燃料发动机,以及由此引起的LNG储罐、机舱布置、船舶结构等的改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①申请人具有有效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②船舶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③船舶种类为普通货船,船龄在10年(含)以内,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④航行于有船型主尺度系列技术要求水域的船舶,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公告的要求;
⑤申请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推进船舶应用液化天然气燃料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检[ 2014]671号)相关要求对船舶适改条件进行评估;
⑥申请人已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的通知》(交水发[ 2014]144号)的要求进行技术方案评估和认定;
⑦改建后的船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内河LNG动力船舶检验的规定,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2)补助标准: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54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助66万元;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000 KW,单船补助76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89万元。
3.新建高能效示范船。
(1)申报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②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满足《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附3)的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③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2)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金额=单位吨位补贴额×船舶总吨×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单位吨位补贴额为0.03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示范船同时符合以上三种类型的,申请人只得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不得重复申报,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四)LNG清洁能源应用补贴。
1.申报条件
(1)船舶为船龄15年(含)以内、200总吨(含)以上、船长小于68米、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内河干散货船;
(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和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3)船舶经营范围在《实施意见》规定的水域范围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4)船舶改造前使用的燃料为非液化天然气燃料;
(5)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改造应用LNG清洁能源,并经县级以上海事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2.补贴标准
对应用LNG气罐为5立方米及以上的,单船补贴5万元;对应用LNG气罐为5立方米以下的,单船补贴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