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纲、王佩君: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苏州弘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苏州弘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苏州弘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李纲,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505010001;王佩君,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1031958。
三、苏州弘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李纲;办公地址为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811室。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整。
四、苏州弘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五、苏州弘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执业证书代码为:32050690。
请你们按规定执业。如果终止执业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