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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发布日期:2015-04-03  00:00        次  

    

  《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按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向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收取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新增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土地整治支出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管理等相关支出。新增费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建〔2007〕113号)等文件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费全额纳入基金预算进行管理,其中,中央分成30%,地方分成70%(省集中10%、市县分成60%)。中央分成部分就地入中央库,除用于中央本级支出外,中央财政按因素法、项目法等分配各省使用。地方分成部分就地全额缴入省库,市县分成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财政结算办理返还。 

  多年来,新增费的征收和使用对推进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规划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要求不断提高,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也对基金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新增费使用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突出表现在:一是资金沉淀严重,部分地区由于新增费返还额与各地承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等任务不相匹配,导致返还资金无法按规定用途投放,资金结余较多。2014年审计署组织的土地出让收支审计中已有所体现。二是部分地区使用效率低下,甚至出现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如存在挪用资金、套取资金、多计工程价款、通过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资金、不按预算使用资金等违规现象。三是不利于全省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有量等任务的完成,不利于明晰职责,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四是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此,《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提出“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法,采用因素分配法切块分配,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作为省分配市、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重要因素,调动各市、县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二、办法主要内容 

  根据省政府要求,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充分调研,在多次征求市县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草拟了《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和原办法相比,主要变动事项包括:一是改革市县分成办法。为进一步减少新增费结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全省范围内新增费规模和基本农田建设、耕地开发等任务的适度平衡,拟对返还市县的新增费60%部分实行因素法分配与直接返还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为保证改革平稳过渡,初始分配比例为20%:40%,即原返还市县60%部分,20%采用因素法由省进行统筹使用和分配,40%按原渠道返还市县。二是实行因素法分配。除中央和省直接实施的项目继续实行项目法分配外,新增费中央因素法分配部分、省集中10%部分、统筹市县20%部分拟全部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进一步提高新增费分配和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分配环节的自由裁量权。结合我省情况,建议采用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面积、缴入省级国库新增费和新增费使用考核情况等五项因素,分别赋予40%、20%、15%、10%和15%的权重进行分配。以后年度市县分成比例、分配因素、因素权重等的调整,由省财政厅根据新增费使用管理以及全省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商国土资源厅确定。 

    

(编辑:shao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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