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财社[2016]2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基金)制度,规范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分级负担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1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统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省级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规模,并留有部分积累,确保省级统筹基金的可持续性。
(二)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与省级统筹基金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市、县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和养老保险待遇足额发放承担主体责任,省级统筹基金对基金支付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省级统筹基金补助与工作考核挂钩,鼓励预算单位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提高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质量,规范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同时严格工作目标考核,建立约束机制。
第三条 省级统筹基金按照省级统筹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计算下拨资金,不单独补助市辖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
第四条 省级统筹基金补助不足以弥补预算单位基金缺口的,由各预算单位通过动用历年基金结余或同级政府补助解决,不得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享受重点补助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省级重点补助资金额的50%安排基金补助。当年未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的三年内不再享受省级重点补助。
第二章 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省级统筹基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各预算单位上解的省级调剂金及历年结余;
(二)省级调剂金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四)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每年暂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5%上解省级调剂金,上解比例可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省级调剂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归集,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章 省级统筹基金的使用
第一节 省级统筹基金使用办法
第七条 根据各预算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和工作完成情况,省级统筹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 省级统筹基金的使用分为一般补助和重点补助。
(一)一般补助。对所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的预算单位给予的补助。
(二)重点补助。对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期不足12个月的县级和不足6个月的市级预算单位,在一般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重点补助。享受重点补助的条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对于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补助事项,可在省级调剂金历年结余中安排,不纳入当年度一般补助和重点补助总量。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情况确定一般补助和重点补助方案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因少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多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人数、项目和标准等,造成省级统筹基金少收多付的,省在下年度省级统筹基金补助中加倍扣减。
第二节 一般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 一般补助根据各预算单位上年度缴费收入、待遇支出和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预算单位一般补助资金=全省一般补助资金总额×(该单位征缴收入占全省征缴收入比重×全省参保在职职工人数占全省参保总人数比重+该单位待遇支出占全省待遇支出比重×全省参保离退休人员人数占全省参保总人数比重)×(1-∑工作考核扣减比例)。
第十二条 征缴收入为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含本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待遇支出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支出与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之和;全省参保总人数为全省参保在职职工人数与全省参保离退休人员人数之和。
第十三条 一般补助的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参保人员结构情况、缴费基数水平情况、预决算差异情况和平均缴费人数增长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为:
(一)参保人员结构(20%)。考核预算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占参保缴费人数的比重,以上年末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比重的140%为标准。预算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比重高于该标准的,按高出部分扣减,扣完为止。
(二)缴费基数(22%)。考核预算单位发文规定的缴费基数情况,以上年省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为标准。预算单位文件规定缴费基数下限低于省定标准的,按低于比例扣减,最多扣减20%;预算单位文件规定缴费基数上限超过省规定上限的扣2%。
(三)预决算差异(20%)。考核预算单位基金决算和基金预算的差异情况,以上年各预算单位基金收支决算数与预算数的综合差异不超过5%为标准。综合差异按征缴收入预决算差异占60%和待遇支出预决算差异占40%计算确定。综合差异超过±5%的,按超过部分扣减,扣完为止。
(四)平均缴费人数(20%)。考核预算单位缴费人数增长情况,以各预算单位考核年度前一年平均缴费人数为标准。考核年度平均缴费人数比前一年下降的按下降幅度扣减,扣完为止。因省政策性原因下降的不扣减。
第三节 重点补助办法
第十四条 重点补助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预算单位上年缴费收入、待遇支出、收支缺口和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预算单位重点补助资金=(该单位征缴收入×收入补助系数+该单位待遇支出×支出补助系数+该单位基金缺口×缺口补助系数)×(1-∑工作考核扣减比例)。
第十五条 征缴收入为预算单位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含本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收入补助系数根据《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确定,具体补助比例每年在制定分配方案时结合全省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待遇支出为预算单位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支出与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之和;支出补助系数根据各预算单位备付期长短分档确定。基金缺口为预算单位上年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的差额;缺口补助系数为收入补助系数和支出补助系数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六条 重点补助的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参保人员结构情况、缴费基数水平情况、预决算差异情况和欠费清理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为:
(一)参保人员结构(20%)。考核预算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占参保缴费人数的比重,以所有重点补助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占缴费总人数的比重为标准。预算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比重高于该标准的,按高出部分扣减,扣完为止。
(二)缴费基数(20%)。考核预算单位缴费基数水平情况,以该预算单位上两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为标准。预算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低于该标准的,按低于比例扣减,扣完为止。
(三)预决算差异(20%)。考核预算单位基金决算和基金预算的差异情况,掌握预算单位的基金备付能力。以基金预算缺口的105%为标准,预算单位决算缺口超过该标准的,按超过部分扣减,扣完为止。
(四)欠费清理(20%)。考核预算单位新增和清理欠费情况,以上年初累计欠费为标准。预算单位年末累计欠费高于该标准的,每高5个点扣1%,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 享受重点补助的市本级和县(市),省级统筹基金补助资金总额(含一般补助和重点补助)分别不高于该预算单位1.5个月和2个月待遇支出水平。
第四章 省级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统筹基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预算单位省级统筹基金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根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际运行情况,适时提请省审计厅对各预算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省级统筹基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使用省级统筹基金或虚报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完成指标套取省级统筹基金补助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131号)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法规等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10〕343号,苏财社〔2010〕178号)、《江苏省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办法》(苏劳社险管〔2007〕34号、苏财社〔2007〕1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