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以及由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伤病员等特殊患者的应急救治问题,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要求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据此,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决定在全省建立并实施这项制度。为推进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精神,我们拟订了《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使《暂行办法》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先后征求了省卫生计生委、市县财政局以及省财政厅预算处、国库处、法规处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救助对象的救助条件、救助费用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设定、各方责任等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共分7章38条,分别为总则、基金设立和筹集、基金管理和监督、基金支付、职责分工、违规处理及附则。
二、《暂行办法》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对部分章节的排序和归类进行了调整。
三、第2章“基金设立和筹集”部分,在中央要求省、市设立基金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省管县的财政体制,明确县(市)也要设立基金。同时考虑到有些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全部改制以及深化医改明确要求构建各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公平竞争环境等因素,明确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应急救治服务按属地原则进行申请补偿的内容。
四、第3章“基金支付”部分,明确了对应急救治发生费用的计算时点、制度补偿顺序、身份认定、救助程序、资金拨付等内容。
五、第4章“基金管理和监督”部分,一是明确了基金管理经办机构。二是明确了基金的账户管理方式。所有渠道筹集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三是明确了基金救助对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是指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以及由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经人民政府认定或者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伤病患者。身份明确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地适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对象。我省对无负担能力的救助对象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并把由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经有权机关认定的伤病患者纳入了救助范围。四是明确了基金支付医药项目范围和标准。支付范围应该是应急救治直接相关的医药费用,医药服务范围参照救治医疗机构所在地施行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目录执行。五是明确基金不得列支工作经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六、第5章“职责分工”部分,对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以及提供应急救治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表述。
七、第6章“违规处理”部分,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理程序。
八、关于《暂行办法》施行时间,据省卫生计生部门反映,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省(市、区)必须于2014年9月底前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因此施行时间从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