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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地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4-12-03   17:12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4-02257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制度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4-12-03
信息名称  苏北地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时  效 失效

  苏北地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苏北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苏政发〔2013〕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73号)、《省政府关于支持苏北地区全面小康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3〕9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52号),省财政设立苏北地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级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引导资金)。为加强省级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苏北地区建制镇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第三条  省级引导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因素分配、强化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分配。省级引导资金按污水管网长度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两个因素分配,年初确定各建制镇建设任务,按照市、县(市)财政保障能力,分类核定各地每公里污水管网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省补资金,年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建制镇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清算。

  第五条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在考虑省级引导资金总量、年度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参考前三年实际省补标准等因素予以确定,主要包括每公里污水管网补助标准、新建污水处理厂单位处理能力补助标准两项。

  第六条  建设任务。

  (一)申报建设任务。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江苏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江苏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规划(2011-2015)》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认真组织申报辖区内各建制镇年度建设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核定建设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规划要求,对各市、县(市)上报的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年度建设任务包括各建制镇的污水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等。

  第七条  切块安排。省级引导资金的70%部分用于支持污水管网建设,30%部分用于支持新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建设。各地切块资金,按照补助标准及市、县(市)财政保障能力确定,其中一类地区至四类地区,分别按补助标准的115%、110%、105%、100%执行。

  各市、县(市)切块资金=按地区分类确定的每公里污水管网补助标准×年度污水管网建设任务+按地区分类确定的新建污水处理厂单位处理能力补助标准×年度新建污水处理能力任务。

  第八条  拨付程序。

  1﹒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上述分配办法,将省级引导资金切块安排并拨付到市县。

  2﹒省级引导资金拨付到市、县(市)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既定的建设任务。项目开工建设时,拨付省级引导资金80%;项目完工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省级引导资金。

  3﹒年度建设任务原则上不予调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0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未按要求报备的,在清算省级引导资金时一律不予认可。

  4﹒次年年初,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检查验收结果,在切块安排当年省级引导资金时,清算上年度资金。对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市、县,按未完成任务量、补助标准扣回已预拨资金。对未列入年度建设任务的建制镇项目,省级引导资金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九条  统筹使用。

  1﹒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创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机制,探索使用公私合作(PPP)模式。对优先推广应用公私合作(PPP)模式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省级引导资金可作为政府方资本金投入或用于保证社会资本合理回报的资金来源。

  2﹒市、县(市)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各类资金,防止重复安排。

  第十条  监督管理。

  1.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管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报告。

  2﹒市、县(市)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省级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要求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省级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考核。绩效评价报告作为省级引导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对不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省级引导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引导资金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省级引导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014―2016年。

(编辑: shao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