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民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城乡低保核查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乡低保核查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城乡低保核查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激励、扶持和导向作用,促进各地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省级财政对全省各地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三)省补资金的分配与全省各地城乡低保对象人数、财力状况及工作绩效挂钩。
二、省补资金分配
城乡低保核查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各地城乡低保对象人数、财力分类分档状况、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结合省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综合确定。
各地城乡低保核查补助资金=当地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分类分档补助系数×工作绩效评估得分/100分×省补总额调剂系数。其中:
(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根据各地城乡低保业务统计报表数据中上年度末人数确定。
(二)分类分档补助系数: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情况,一类、二类地区补助系数为1,三类、四类地区补助系数为0.8,五类、六类地区补助系数为0.6。
(三)工作绩效评估得分:评估内容包括基础工作、能力保障、探索创新三个方面,满分100分。基础工作主要评估低保工作程序规范、档案齐全、保障对象认定准确、动态管理有效实施、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等情况,占40分;能力保障主要评估低保工作机构建设、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障、信息化管理等情况,占30分;探索创新主要评估“一门受理”平台建设、“救急难”试点示范以及低保规范化建设中难点问题的突破和创新情况,占30分。
(四)省补总额调剂系数:根据每年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采取倒算方式计算确定。
三、省补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省民政厅、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按本办法对各地上年度低保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和绩效评估,作为当年城乡低保核查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并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下达。
(二)省补资金与地方安排的城乡低保工作经费合并统筹使用,用于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业务培训、购买服务等与低保核查工作相关的支出。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加强能力建设,改进工作手段,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低保对象核查认定的准确性、科学性,确保把有限的财政资金和救助资源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促进低保工作更加及时有效、公平公正。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低保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落实工作经费,为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对象核查认定、建档立卡、审核审批、动态复核等工作提供必要支撑。
(三)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城乡低保核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全省城乡低保工作年度考核检查重要内容。各地应加强绩效管理,确保省补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