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关于申请设立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及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南京设立分所,名称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分所负责人为:毛鞍宁。
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为非独立法人,依据规定执行业务,接受总所的监督、指导,总所对分所执行的业务承担责任。
三、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的执业证书代码为:110002433202。
四、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的办公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49楼4905、4907室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