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江苏省会计平台>政策解读

江苏财政支持“八项工程”之民生幸福工程(14)

     发布日期:2013-09-18  00:00        次  

十七、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补助政策

    1.离任村干部补助的对象。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关怀帮扶激励离任村干部工作的意见》(苏组发[2009]1号)文件“对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给与必要的关心帮助”的要求,补助对象是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以来担任行政村(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行政村会计这“三大员”,工作时间在十年以上,正常离任而且离任后一贯表现良好,男同志60岁以上,女同志55岁以上,可采取发放生活补贴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2.离任村干部最低补助的标准。2012年,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干部激励关怀机制,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苏组通[2012]55号),明确对符合补贴范围的离任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即担任“三大员”20年以上,离任时仍担任“三大员”职务的,每人每月分别为300元、280元、260元;15-19年的,280元、260元、240元;10-14年的,260元、240元、220元。具体标准由县级确定,但县域内标准相对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打卡发放。上述范围内已享受企事业单位退休金、已领取养老保险,或通过买断工龄等形式已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确有困难的通过农村低保、临时生活补助等形式帮助解决。

    3.省财政对离任村干部补贴补助的扶持政策。2012年,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从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50元,全省补贴补助资金总额达到8942万元。同时,按照不低于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水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最低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今后根据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情况,相应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资金也相应增加。

(编辑:zhongxh
上一篇: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