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正式在职人员,不含劳务派遣及临时人员。
第三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总绩效工资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剩余的部分。
第四条 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定比例预留出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按不高于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的比例预留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
第五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由考勤奖、班主任津贴、教师课时津贴(行政人员岗位津贴)、专项奖励(津补贴)、综合考核奖五部分组成。其中:考勤奖约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2%;班主任津贴约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8%;课时津贴(岗位津贴)总额约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0%;专项奖励(津补贴)约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剩余部分为综合考核奖,约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0%。
第二章 考核及发放办法
第六条 考勤奖
1.考勤奖标准为300元/月人。
2.教职工考勤奖每月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按《教职工考勤制度》考核计发(全年按10个月计发)。
第七条 班主任津贴
1.班主任平均津贴标准为500元/月班。
2.班主任津贴每月由系部、学工处按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考核计发(全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八条 教师课时津贴(行政人员岗位津贴)
1.根据课时津贴(岗位津贴)发放总额和人员总数测算人均额,在教师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切块,按月分类考核发放课时津贴(岗位津贴)。
(1)教师岗位按职称序列分别测算确定单位课时津贴标准,每月按完成的课时量并由教务处考核计发课时津贴。
(2)行政岗位按岗位级别测算确定岗位津贴发放系数及月发放标准,按月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考核计发(全年按10个月计发)。
第九条 专项奖励(津补贴)
1.专项奖励(津补贴)主要有以下项目构成:
(1)教师工作考核质量奖励;
(2)教师教学竞赛、评比奖励;
(3)教师专业技能竞赛奖励;
(4)教师教研科研奖励;
(5)高层次人才培养津补贴;
(6)班主任技能竞赛奖励;
(7)其他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专项工作补贴。
2.专项奖励(津补贴)的发放。由负责专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拟定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综合考核奖
1.根据综合考核奖发放总额和人员总数测算人均额,在教师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切块,按学期分类考核发放。
2.教师岗位人员按教师考核办法分学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学期考核奖系数计发综合考核奖。
3.行政岗位人员按行政人员考核办法分学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学期考核奖系数计发综合考核奖。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组成,校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以前通过的学校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由学校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