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3-0199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3-12-09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时 效 | 失效 |
附件
江苏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
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2013〕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504号)、《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水电〔2011〕441号)、《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3〕4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38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2〕32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江苏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中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为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而安排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实行地方负责制。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项目。
第五条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纳入国家规划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批复的江苏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内容,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对市县组织实施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按改造后装机容量给予1400元/千瓦的定额补助;对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组织实施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按批复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第九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更新改造机电设备、金属结构、送出工程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三章 省级以上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经批复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分解下达到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和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应将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资金,并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前期工作和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电站增效扩容项目应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对项目管理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省水利厅、财政厅在已批复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报水利部、财政部备审。水利部、财政部对我省农村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作为全省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实施、验收和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或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
第十五条 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审批,市县项目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财政局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复后,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动用预备费,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项目应报省水利厅审批;市县项目应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项目管理、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增效扩容改造工作责任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具体负责。责任人要相对固定,因人事变动,应及时调整。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工程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资金使用管理违规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组建项目法人由省水利厅审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法人必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第二十条 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负责,市县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负责。
对项目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对规模较小、范围相对集中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可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打捆招标,引进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参与项目建设。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对规模较小的电站,可采取多座电站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工程乙级以上的监理资质。
承担项目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有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相对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重点应做好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要严格质量与安全管理,逐项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措施,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项目的质量监督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市县项目的质量监督由市水利局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严格验收。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项目由省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县项目由市级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参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5号)实行绩效评价,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项目绩效评价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市县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单位应于项目下达的下一年度2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并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省财政厅、水利厅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绩效表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汇总,并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增效扩容改造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水利部水电局要求的项目进度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对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地方电站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执行,执行期为2013年—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