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2-0456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2-09-10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55号)、国家和省两个《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苏国资〔2011〕8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0日
抄送: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2〕29号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55号)、国家和我省两个《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苏国资〔2011〕88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用于解决有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省属企业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驻苏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县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以发放生活补贴的方式执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 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严格按财政部财企〔2011〕25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地方国有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实行分级负担,其中省属国有企业相关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市、县国有企业相关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同时中央财政按20%给予地方国有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资金,省财政对有关市、县按实转移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补贴标准是指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
第六条 相关部门核定的已退休教师养老待遇差额,应当以原教育机构所在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领取的退休金为参照标准。所在县(市、区)无同类教育机构或同类人员,可以按同一省辖市的邻县或相邻省辖市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为参照标准。
第七条 享受生活补贴政策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退休前所在的职教幼教教育机构是国有企业举办;
(二)在教师岗位退休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三)本人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技工学校),其中:国家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或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之前退休的教师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制订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安排资金,做好保障工作。
第九条 省属相关企业要按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准确,主动详细地提供经有关部门核实的本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教育机构,已退休教师人员基本情况及退休待遇情况,与市县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在地中央、省属和市县国有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生活补贴财政资金的申报工作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的测算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内的当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汇总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要求对各地报送的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按照“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及时拨付和清算相关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对有关部门提供纳入补助范围的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身份以及养老金差额进行核实认定,经核对无误后作出详细的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负责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的机构要按期制作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并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做好所需资金的测算、申报和筹集工作,确保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发放到位,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 对违规申报和使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