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2-04269 | 信息分类 | 税收政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2-05-28 |
信息名称 | 财政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
目 录
农业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基层局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农发办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措施
综改办支持实施“八项工程”政策措施
社会保障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教科文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行政政法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经济建设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工贸发展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税政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农业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农业处“八项工程”中涉及“农业现代化工程”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有关财税政策如下:
一、农业现代化工程
(一)支持农业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1、安排高效设施农业资金16亿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园区和农业企业的设施园艺、规模畜禽基地、外向型农业基地、休闲观光农业、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安排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2.3亿元,支持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管委会的种子、种苗的繁育及推广、技术研发、设备引进、生产加工、冷藏物流以及物联网等建设。
3、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2亿元,支持农(水)产品例行监测、三品一标认证补助、安全示范乡镇建设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奖励。
4、安排土地规模流转资金1亿元,对入股(流转)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农地股份合作社在300亩以上,省财政按照每亩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2亿元,扶持“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生产、加工、销售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市县开展合作社政策、业务辅导培训。
6、安排现代种业扶持资金0.8亿元,支持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产业体系,提升我省种业产业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7、安排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7000万元,支持海洋综合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和海洋渔业产发展平台建设,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及渔港公共设施维修改造。
(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体系建设
1、安排农业三新工程资金3.7亿元,围绕全省农业主导产业,实施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计划,推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建设,重点推广 50 项农业重大技术,推进重大技术推广全覆盖。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和挂县强农富民工程。
2、安排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1.3亿元,重点围绕设施农业、循环农业、信息农业、生物农业、健康养殖、农产品加工与安全生产等六大领域,支持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创新。
3、安排农业实用技术和农民创新培训资金1.1亿元,支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职业农业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和农业信息技能培训。
(三)支持农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1、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5亿元,对省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为目的而购置补贴目录内农机产品的购机对象给予财政补贴,提高我省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
2、安排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21.05亿元,支持流域性、区域性等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努力提高旱涝灾害防御能力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
3、安排县乡河道疏浚奖补资金2.4亿元,对列入《江苏省2011-2012年农村河道疏浚规划》的县乡河道按照清淤疏浚的土方量和市县投入情况进行综合奖补。
4、安排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9亿元,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适当提高建设标准,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突出支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重点县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安排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3.29亿元。其中:安排粮食高产增效创建资金1.9亿元,依托农机、粮食、植保等专业化服务组织,在全省创建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高产增效万亩示范片700个;安排农业信息化工程资金2200万元,支持市、县级“12316”三农热线工作站、省级平台,以及具有农产品生产远程网络视频功能和生产环境数据自动采集传输的监管系统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农业;安排乡镇农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4500万元,支持有先进手段、有优良人员、有规模示范基地、有严格责任制度、有稳定财政保障的“五有”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改善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服务手段;安排农村经营管理项目资金1200万元,支持农村土地承包及“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农民负担政策法规专题培训,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和农业资源信息动态监测;安排海监渔政安全执法与监管经费3000万元,支持开展水生动物病害测报,重大疫病监控,专项执法行动,海监、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安排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3000万元,支持全省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农机教育培训和规范化农机推广站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建设和农机维修示范站(点)建设。
(五)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1.6亿元,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普惠制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政策。本省农村劳动者当年在省内任何地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持本人身份证、相关证书和一折通复印件,直接到获证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培训鉴定获证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标准根据所获技能等级分为300——1200元不等,确保全省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5万人以上。
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一)支持绿色江苏建设行动
1、安排绿色江苏建设资金3.34亿元,重点支持生态林营造、村庄绿化、中幼林抚育工程,全省完成造林80万亩,建设绿化示范村1000个,完成中幼林抚育150万亩,林木覆盖率提高0.5个百分点。继续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及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
2、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9920万元,对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按照每亩20元标准给予补助。
3、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0.42亿元,对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人口予以补助,解决我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4、安排村庄河塘整治资金2.3亿元,依据《江苏省2011-2012年农村河道疏浚规划》,按照全省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对村庄河塘整治按照清淤疏浚土方量和市县投入情况进行综合奖补。
(二)支持农村清洁能源建设
1、安排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建设资金2.2亿元,支持规模畜禽场沼气治理工程建设,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以及中央国债清洁能源项目配套。建设农村户用沼气35000处、大中型沼气工程600处、秸秆气化工程60处。
(三)支持秸秆综合利用
1、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及综合利用资金3亿元,支持全省实施麦秸秆还田面积1800万亩,稻秸秆还田面积600万亩,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省财政对市县实行以奖代补。
(四)支持生态农业发展
1、安排耕地质量建设资金1800万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商品有机肥料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推广应用,绿肥种植以奖代补和耕地质量监测。
基层局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一、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
积极贯彻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9】2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13号)精神,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主要内容有:一是村级经费保障范围: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其他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终端站点运行等管理和服务支出。二是村级经费的增长机制及补助标准。根据苏办发[2010]13号要求,以2008年为基期年,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对村级经费最低保障标准每三年左右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工作由县(市)政府负责。所需经费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省财政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和县级标准人均财力水平,按照“实际保障水平高不少补、实际保障水平低不多补”的原则,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以奖代补。从2010年起,村级组织运转最低保障标准以县为单位,由2008年的村均10万提高到12万(含划入“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专户”的五保户供养经费村均2.5万)。2013年,省财政将据此重新调整补贴政策。三是省财政补助范围:苏北、苏中34个省财政转移支付县、黄桥茅山老区(原范围)及贾汪、海州、清浦、亭湖、宿城等5个苏北农业人口比重较高的市辖区的12776个标准村(测算中以每2500人为一个标准村)。四是省财政补助负担比例:在以前年度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对新增加的村均2万元部分,宿迁市及省扶贫重点县补助100%,其它地区补助80%。五是村级经费的监督管理制度。村干部报酬全部实行一折通发放,村级其他必要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或报账制管理,推行村账乡代管制度,健全村级经费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等。
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政策
贯彻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关怀帮扶激励离任村干部工作的意见》苏组发【2009】1号文件“对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给与必要的关心帮助”的要求。一补助对象是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以来担任行政村(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行政村会计这“三大员”,工作时间在十年以上,正常离任而且离任后一贯表现良好,男同志60岁以上,女同志55岁以上,采取发放生活补贴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二补贴标准是:担任“三大员”职务累计二十年以上、离任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职务的,每人每月分别为200元、180元、160元;十五年至十九年、每人每月分别为180元、160元、140元;十年至十四年的,每人每月分别为160元、140元、12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但县(市、区)内各乡镇的补贴标准应相对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定期打卡发放给离任村干部。上述范围内的村“三大员”中,已享受企事业单位退休金、已领取养老保险,或通过买断工龄等形式已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这部分同志确有生活困难的,可通过农村低保、临时生活补助等形式帮助解决。
三、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
此项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标准:根据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按照水稻、棉花每亩15元、小麦、玉米、油菜、花生(大田)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款直接发放给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四、农村桥梁建设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要求,为加快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按照《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继续设立农桥专项建设资金,用于支持乡镇内非等级公路的农用机耕桥及农民生产生活用桥的重建和新建。此项资金一是实行农桥项目库管理。根据村镇建设规划等规划要求,以县为单位由省统一建立农桥建设项目库,并实行省、市、县三级动态管理。二是省财政采取分档补助政策,即对苏州、无锡、常州三市及各县补助30%;对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五市及各县补助50%;对盐城、淮安、徐州、连云港四市及各县补助70%;对宿迁市及各县补助80%。四是实行由市县审批报省备案式项目立项,即由各市根据省定的年度建设任务,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从省级项目库中提取具体项目报省备案后实施。五是根据备案情况下达资金。我厅已于2月份将5950座农桥建设任务及省级补助4.92亿元资金控制指标下达各市县,并将视各地备案情况拨付资金。六是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明确责任和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桥建设资金管理,水利部门主要做好农桥工程技术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各参建单位为工程质量责任人。
农发办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措施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0号令)等有关规定。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方面筹集的资金。
我省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业筹资投劳),其比例应不低于财政资金的10%,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合作社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是土地治理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农民筹资投劳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办法进行管理。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治理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分户任务、筹集方式、预计财政投资总额以及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预期效益等事项,以预案方式向村民张榜公布。预案公布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预案内容进行审议和表决。村民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参加。决议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签字同意。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6]39号)、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发[2006]40号)、《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农发[2011]84号)、《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苏财农发[2010]41号)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专项设立的级次分为: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县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内容分为: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国家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有一般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科技推广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中央农口部门土地治理项目。省级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有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沙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煤矿塌陷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立项的产业化项目分为财政补助项目和财政贴息项目,中央部门产业化经营项目。
一般土地治理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0亩。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能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1)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占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灌设备。(2)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砂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和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和培训;购置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3)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的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土地治理项目的申报:申报单位一般在当年度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项目所在的镇政府及单独申报项目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一般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报下一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等。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标准:(1)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200万元,财政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农业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90万元,不低于60万元,财政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2)财政贴息项目:贷款额度6000万元以内的利息,按当年财政部规定的贴息率进行贴息。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有: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业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实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县(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申请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民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等条件。每年对申报单位的要求略有不同,2012年的条件为:(1)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连续两年盈利;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金额的2倍;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农业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等。(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取得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优先扶持农民成员50户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等。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立项条件如实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一般于9月30日前向县(市)农发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关单位实地考察,择优选项,再按规定程序组织材料报省、国家农发办批准。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具有承担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能力的科研院所、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均可申报科技推广项目。科技推广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引进、示范、推广、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中发生的费用。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审批的程序:(1)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任务书上报县市;(2)县市级建立项目库并从项目库中筛选报省级;(3)省级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年度计划下达市级控制指标;(4)市县两级拟定投资项目乡镇;(5)县级对拟定项目进行公示;(6)市级组织县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组织专家进行评审);(7)市级向省级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省级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综改办支持实施“八项工程”政策措施
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我省自2008年起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省财政逐年加大投入,促进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农民筹资筹劳为基础、以社会支持为补充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1.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村内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原则上跨行政村以及村以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村内的小型水利、道路桥梁、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级组织投入为基础,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负责。
2.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对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为按规定通过民主决策,由农民筹资筹劳投入建设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主要包括:村内道路、桥梁(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以及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政府投入的农村大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平调村民筹资筹劳举办的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民主议事不规范、农民没有出资投劳、筹资筹劳超标准、违规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予奖补。
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预算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申报的项目和预算进行初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综改、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等部门复审确定。
4.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设施管理和养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小型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并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养护责任。县(市、区)以及乡村要逐步增加对小型公益设施运行维护的投入,保证公益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5.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专业监督和农民民主监督“三结合”的监督体系。奖补项目建设全面实行公示制,将村民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财政奖补金额等作为村务公开内容,由农民群众或村民代表对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制度和资金管理,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招投标,简化程序,节约成本,提高招投标质量。要强化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在县(市、区)范围内,同类项目要统一建设标准,实行行政监督、专业监督和农民群众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控,项目竣工后要组织专业部门进行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项目竣工后,设立标识牌,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012年,我省立足“早动手、抓质量”,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政策,要求建设项目10月底前全部完工。奖补项目仍坚持以村内道路建设为主。村内道路建设注意与乡村交通体系相衔接,防止出现“半截路”、“断头路”,充分发挥奖补项目的整体效应。动员各方力量加大对村内道路建设的投入,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村内主路硬化任务。在村内道路建设任务基本完成的地方,应根据农民意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规划保留村点实行“整村推进”方式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示范村”。
二、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政策
从2011年起,省财政设立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专项资金,在全省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开展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试点指导思想是,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加快推进村庄建设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让农民群众普遍过上更为宽裕安康的生活;通过规划引导,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努力保持城乡空间的差异化,提倡“乡土、自然、生态”,保护传统文化和乡土风情,建设农民安康宜居的美好家园。通过政策鼓励、典型引路、农民参与,分级组织推进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示范,争取到“十二五”末,在全省建成一批“生活宽裕安康、设施配套完善、环境自然宜居、村容乡土特色、资源节约利用”的村庄。
1.遵循的原则。一是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和组织其积极参与村庄建设整治,加快建设美好家园。二是规划引导,合理布局。依据镇村布局规划,科学确定村庄布点和规模,强化规划对村庄适宜产业发展、耕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引导,合理布局各项用地。三是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文化传统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注重生态环境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切合实际实施建设整治。四是以县为主,有序推进。县级人民政府为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的责任主体,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筹措、资源整合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推进建设试点。
2.试点村庄条件。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与农村适宜产业发展有机结合,兼顾地形地貌、人口规模等不同条件和整治扩建、新建、整治等不同建设类型;平原地区规划人口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户,丘陵山区和水网地区原则上不少于200户,能起到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村民对开展试点有较为普遍的积极性,村两委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
3.试点申报程序。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条件,选择试点村庄;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召开试点村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形成决议;县(市、区)部门审核试点实施方案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技术专家审查申报材料,确定试点村庄名单和实施项目清单,批复试点实施方案。
4.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标准。实施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应将村庄人居环境改善与发展生产、方便群众生活有机结合,做到村庄布局集中适度,各类用地安排合理,保护和延续当地乡村风貌、空间格局;基础设施配套集约、齐全,公共服务设施适度、实用,满足行政管理、便民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建设技术,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清洁能源得到合理利用,村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农民住宅适用、经济、安全、美观。
5.建设资金筹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整治资金应由公共财政负担,严禁向农民集资摊派。采取多种渠道筹措:省财政设立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规模,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试点期实际建设规模,对建设试点实行以奖代补;县(市、区)财政安排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规模;整合现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资金;通过社会捐助等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目前省级奖补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户,根据不同类型和地区情况,具体奖补标准有所差别。
6.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与农村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一是推进农业经营方式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现代农业园区、农工贸加工集中区和产品市场体系“三大载体”扶持政策,创新农村经济发展机制。二是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产权登记制度,通过政策扶持和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建立富民强村长效机制。三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风险抵押担保机制,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向农村投放;改革财政支农方式,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对试点村实行集中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完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对建设试点中各种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和调整,依法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减轻税费负担。
三、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政策
从2011年起,省财政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苏北苏中地区经济薄弱村发展壮大村,目标是通过建设一批发展项目,推动各地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发展机制,尽快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多样化发展格局和长效发展机制。
(一)扶持内容、方式和申报条件
1.扶持内容。主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发展五种类型集体经济。一是资源开发型。支持村级组织利用“四荒”、水面、经济林木等资源,发展特色农产品基地,发展特色产业;二是资产运营型。支持村级组织按照规划要求,开展村庄整治、中心村建设、宅基地整理,盘活村级集体建设用地和资产,提高土地等资产利用率;三是为农服务型。鼓励村级组织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户开展合作生产和联合经营,为农户提供产品营销、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咨询等服务;四是异地发展型。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置换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商业用房等物业项目;五是休闲观光型。对自然资源丰富、富有文化底蕴的特色村,支持其发展“农家乐”、生态休闲等观光农业。
2.扶持方式。对被扶持村当年新建或在建的发展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县(市、区)对省立项扶持的项目实行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不得低于省级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扶持。实施扶持项目的村,要对集体资源、资产综合开发利用,为项目实施做好基础配套。
3.申报条件。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未达到省委、省政府确定增收目标,具备进一步发展基本条件,制订了村集体经济发展方案,已确定了建设项目的村。同等条件下,立项坚持“三优先”原则:一是配套措施落实的项目优先。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项目规划科学,政策措施扎实,县级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优先立项。二是农民参与广泛的项目优先。对带动农户范围广、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明显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优先立项,鼓励发展由村集体牵头、农户入股的经营项目。三是有发展基础的项目优先。有一定数量固定资产、有可开发资源或有符合规划要求可利用的建设用地等的村项目优先立项。
(三)项目申报和实施程序
1.项目申报。省财政引导资金项目建设主体为所扶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县(市)农经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略高于省控制向所在省辖市申报。相关省辖市农经、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择优按省确定的项目控制数向省申报。省里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审核后,确定扶持项目并下达扶持资金。
2.项目实施。省审定的项目要在县级农经、财政等部门指导、乡镇监管下由村负责实施。项目实施要实行公开招投标、民主协商等制度,明确经营管理责任和经营目标,并按工程进度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开。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
3.检查考核。各级农经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实施奖惩。对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里授予统一标识牌。
(四)项目经营和项目管理
1.经营模式。创新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方式,改变过去集体资金、资源集体直接经营的模式,扶持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股份制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获取稳定的经济效益。
2.产权归属。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和市、县统筹配套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等属于村集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所有权如需变动须经所在县(市、区)农经部门批准。
3.项目监管。县(市)农经部门负责本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工作,建立经济薄弱村名录、发展规划和项目库,建立健全发展机制和帮扶机制。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挤占或套取财政资金。
社会保障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社会保障处推进“八项工程”中“科技创新工程”、“农业现代化工程”和“民生幸福工程”的有关财税政策如下:
1、突出高端人才引领。突出高端人才引领。深入推进“十大人才工程”建设,突出培养引进科技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以及具有战略眼光、市场意识、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和企业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强化人才服务体系和创业载体配套建设。
财税政策:支持建设10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6家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表彰奖励100名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继续扶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政策效应,加快培养产业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着力打造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品牌。
2、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突出农村居民、企业职工、中低收入者和困难家庭“四个群体”增收,拓宽就业、创业、投资、社保和帮扶“五大增收渠道”,争取用七年时间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一倍。
财税政策:一是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扶持措施,推进就业惠民和创业富民工作。二是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和财政保障制度。三是建立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新农合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财政补助不低于筹资的80%。四是完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探索建立与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相适应的稳定调整机制,定期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妥善处理好老工伤人员、未参保的工伤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五是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六是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七是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等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和特殊对象的收入,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物价上涨的影响。
3、缩小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实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幅高于GDP增幅,农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低收入者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收入增幅。
财税政策:一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按照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调整方式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人群再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二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苏发〔2011〕14号)中关于“建立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要求和省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民生承诺,为实现省委、省政府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让全省城乡老年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2012年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月7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也相应增加。三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上年度省辖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综合确定,增幅不低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幅。
4、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在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统筹层次和实现制度统一等方面迈出新步伐,形成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相衔接的保障网。
财税政策:一是健全扩面工作机制。健全部门信息沟通联动共享机制,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二是推动重点人群参保。大力促进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全部纳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三是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按照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范围一致、补助标准一致、补助方法一致”的原则,研究制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办法的统一,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合并实施。四是将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进退;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向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家庭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五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经医疗保险补助后的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六是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其中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省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尊老金。
5、构建基本医药卫生体系。重点抓好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提高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水平。
财税政策:一是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对经济薄弱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收支差额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其他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奖代补。二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省财政安排0.5亿元用于对各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给予以奖代补,推进县级医院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高效运行机制。三是继续支持健全卫生服务网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省财政安排2.7亿元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和设备配备,安排1.2亿元用于支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及为基层培养全科医师。四是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省财政安排4亿元用于对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给予分档补助,确保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人均25元,落实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安排专项资金2.4亿元,支持各地做好血吸虫防治、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等重大疾病防控及农村妇女补服叶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妇女两癌筛查等农村妇幼保健工作。五是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鼓励各地在2012年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省根据债务化解完成情况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6、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路子,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机构养老为支撑、以社区养老为依托的多元化养老格局,使养老服务与社会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财税政策:“十二五”实现的主要目标有: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分别达到90%、80%、70%以上;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基本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2012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4亿元,加大对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力度,新增养老信息系统建设、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农村小型老年互助式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一是对省补地区的380个敬老院,统一添置洗衣机、冰柜、电视以及其他生活设备,每家补助8万元。二是对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每家给予1-1.8万元的补助,对省级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家给予10-15万元的补助。三是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24张以上。到2012年底,所有市、县(市)建有一所床位数分别为300张、150张以上的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为每家750万元;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0.2万元-0.3万元的补助;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四是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生活。落实农村五保标准增长机制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保障制度,使城乡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7、努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努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进一步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推动城乡社会保障衔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努力缩小城乡居民在收入、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差距。
财税政策:一是建立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新农合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财政补助不低于筹资的80%。二是建立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让全省城乡老年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2012年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月70元。三是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教科文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一、民生幸福工程
1. 加大教育投入,确保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比达到中央要求,各市县财政教育支出占比达到省核定的任务。
2. 支持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项目试点,实施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
支持经济薄弱地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各地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问题;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550元、初中750元;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平均造价计提标准由每平方米800元提高到1000元;继续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和作业本;继续实施“龙芯”电脑推广应用工程。
3. 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8%、10%和12%的比例发放助学金。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生发放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小学750元、初中1000元分别提高到1000元、1250元,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在校生的6%、8%和10%的比例发放。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10%、10%和15%的比例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所有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和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免学费政策。分别按照在校生3%和16%的比例,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安排高校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4. 促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支持实施普通高中质量提升和特色建设工程,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
5. 继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提高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国家及省级示范职业院校建设及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提高办学质量。
6. 将省属高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由2011年的5600元提高到2012年的7600元,并进一步完善拨款办法,健全综合考虑师资质量、学科类别、学生类别的财政拨款制度。
7. 加大对高校优势学科、重点专业和师资队伍等内涵建设的投入力度。实施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安排配套经费用于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建设;支持实施高校教育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安排高等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支持“江苏特聘教授计划”、“青蓝工程”、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计划等高校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二、科技创新工程
1.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提高申报各类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条件,将企业研发投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作为评审确定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必要条件,以促使企业主动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和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按照苏政办发[2009]3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市县财政科技投入考核力度,将市、县研发投入占当地GDP比重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考核结果以省政府名义向全省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支持地方财政科技事业的重要决策依据。
2.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安排省级重大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11亿元,根据《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年度资助方向,2012年以促进新兴产业倍增、服务业提速、传统产业升级为目标,突出注重技术突破、注重前瞻布局、注重高端攀升、注重世界一流的工作导向,重点支持带动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在高端环节形成竞争优势的科技成果,处于产业前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科技成果,以及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升产业层次和国际竞争力,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转型升级和发展创新型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3. 支持实施重大科技支撑计划。
安排省级重大科技支撑专项引导资金4亿元,根据《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支持在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能源与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的重大共性、关键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示范,科技社区、科技示范工程以及各类创新载体建设。
4. 支持基础研究计划。
2012年度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按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面上项目等三类项目组织实施,安排自然科学基金1.8亿元,为科技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重要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撑和创新项目源。着眼于总体布局,突出重点领域,凝聚优势力量,激励原始创新,增强我省基础研究的影响力和若干重要科学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整体水平。
5.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安排省级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3.5亿元。根据《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年度工作计划,2012年围绕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推进科技创新工程行动计划,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主线,实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推进、创新平台提升”三大行动。在优化布局和提升能力上重点资助。
6. 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
安排省级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专项引导资金2亿元。根据《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采取拨款、补贴和贴息三种资助方式,支持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以及高校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建设等。
7. 支持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安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级配套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由我省直接组织申报、获准立项且承诺配套的具有产业化能力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配套,引导各市县和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8. 支持实施苏北科技富民强县工程。
安排省级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3000万元,根据《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园、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载体实施的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作用强的县域农业特色产业项目,优先支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围绕高效现代农业开展的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项目,以及围绕国家科技富民强县试点组织实施的配套项目。着重支持苏北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和提档升级,同时加大申报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资金力度,积极争取更多中央财政补助和更多县列入国家科技富民强县试点范围,切实依靠科技进步增强农民增收致富能力。
9. 支持生命健康科技专项计划。
设立安排省级生命健康科技专项引导资金1.5亿元,组织生命科学前沿领域的技术突破,开展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技术的科技攻关,加强医疗卫生适宜技术的研发推广,发展壮大生物医药产业,全面提高我省生命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
10. 支持知识产权示范省建设。
安排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引导资金8700万元,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实施运用专利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其中:安排专利专项资助资金6200万元,对省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补贴,对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以奖代补。安排知识产权示范区域建设推进专项引导资金500万元,引导和支持全省各市县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投入,为建成示范省作贡献;安排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经费1000万元,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专利行政执法、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审核论证组织管理和知识产权科普活动等工作。
三、文化建设工程
1. 建立健全财政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建立健全财政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文化投入增长考核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县文化投入情况进行考核,促进市县增加文化投入,确保对文化发展的投入得到有效保障,保证财政文化支出增幅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幅、占财政总支出比重达到2%以上。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投资规模。
2. 推动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继续支持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开展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对获得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安排专项资金13000万元,进一步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范围并加大补助力度;安排专项资金4900万元,用于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送科普书籍、送电影、送戏、送信息等补助;安排专项资金108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街道社区)部分进行补助;安排专项资金280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中的5000个农家书屋实行图书更新;安排专项资金160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完成2011年度省下达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任务指标的地区实行“以奖代补”;安排专项资金9000万元,用于对县(市)开展农村文化活动、培养农村基层文化人才等实行“以奖代补”;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支持省演艺集团组织惠民演出1500场次;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
3. 发挥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作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安排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14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重点扶持动漫和网络文化、文化演艺服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部分经济薄弱地区县城和重点乡镇数字影院的建设改造等。
4. 加大重点文物、大遗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安排专项资金4500万元,重点加大对省级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重要考古项目的考古调查、资料整理、发掘、重要馆藏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等。安排专项资金800万元,主要用于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省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第四批省级名录项目评审、第四批国家级名录项目申报以及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等。
5. 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
安排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6000万元,支持全省体育产业的发展,重点用于支持体育健身休闲和场馆服务、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体育装备制造项目以及体育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等,提升体育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行政政法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1、支持培育引进创新人才
财税政策和措施:贯彻实施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对市、县人才投入的督促考核,积极引导市县财政和全社会增加人才发展投入,推进人才强省建设。
2、强化公务支出管理,继续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财税政策和措施:强化出国经费与外汇财务管理工作。继续贯彻中央和省里有关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对外开放各项政策和涉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主动的服务大局,为全省外事工作重点提供必要经费和用汇保障,确保重大外事活动顺利开展。同时,按照中央出国经费“零增长”的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预算计划控制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和联动审批,实现经费预算与用汇额度双控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努力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现象发生;参与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我省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开展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配合省公车治理办,界定违规车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系统违规执法执勤车辆的清查处理。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我省执法执勤用车管理长效机制。
3、完善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工作
财税政策及措施:加强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情况的调研,提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建议。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津贴补贴政策的查处力度,及时纠正津贴补贴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为落实“居民收入7年倍增计划”,研究建立全省公务员津贴补贴正常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有序推进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工作。
4、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
财税政策及措施:进一步加大政法经费转移支付力度,继续支持基层政法部门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办案质量。建立基层政法部门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分级保障机制,落实省级财政保障责任。安排政法部门专项化债资金,逐步化解基层政法部门业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
5、支持社会管理创新工程项目建设
财税政策及措施: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地综治部门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给予专项补助。2012年,重点对县(市、区)社会管理服务综合平台建设项目、乡镇(街道)政法综治工作中心建设项目、省辖市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整治建设项目、特殊人群综合管理服务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6、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财税政策及措施: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补助。同时,支持更多的法律援助对象,更大范围地保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7、支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财税政策及措施:对各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按标准进行专项补助,保障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对特殊人群的规范管理。
8、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财税政策和措施: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重点对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赔偿义务人无赔偿能力、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救助,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9、支持大学生服务基层
财税政策和措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发展。继续推进“三支一扶”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苏中、苏北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10、支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村(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建设
财税政策和措施:制定《省财政“十二五”扶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十二五”期间,支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村(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建设。
11、支持开展信访救助
财税政策和措施: 根据《江苏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并对其特殊困难给予救助,促其停诉息访,以维护信访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2、支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财税政策和措施: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21号),加强市县工商部门快速检验中心建设,改善质监部门食品检验设备条件,不断提升工商质监部门的执法监管水平。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7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质监系统标准化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以促进全省企业创新转型升级战略的顺利实施。继续加大实施全省商标战略的经费保障力度,全面增强我省商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品牌强省建设步伐。
经济建设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一、支持实施转型升级工程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关键技术、重点工程以及载体建设,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成长。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省财政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大力促进生产服务业集聚化、生活服务业便利化、基础服务业网络化、公共服务业均等化,提高服务业领军人才引进比例,推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服务业增速明显加快、比重明显提高、结构明显优化、集聚程度明显提升、竞争力明显增强目标的实现,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支持民生幸福工程
(一)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财政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加大对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以奖代补”的力度。市县需将提取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保障性住房筹资渠道,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更大力度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努力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需求,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全年36万套(户)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13万套(户)的竣工任务。
(二)支持粮油生产储备流通。继续执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完善农资综合补贴调整机制,足额安排拨付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贯彻落实产粮油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和支持生猪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粮油和生猪生产产业化发展;加大对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粮油产业发展;合理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盘活粮食风险基金存量,及时审核拨付粮食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和储备粮油费用补贴,保障全省粮油安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粮食稳价保供政策,发挥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三、支持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一)支持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省财政设立省级村庄环境整治引导资金,对直接组织实施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直接承担村庄环境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按村庄环境整治任务量实行以奖代补,对村庄环境整治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引导资金向苏北地区、省级康居示范村、交通干线沿线等周边村庄及重点村庄倾斜,支持推动全省实施《全省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尽快改变村庄环境面貌和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继续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确保如期完成部省协议确定的治理任务。支持太湖流域地区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二)支持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省财政设立太湖水污染治理引导资金、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源治理)引导资金等环保专项资金,大力推进淮河、太湖、长江中下游等重点区域调水引流、截污导流、污水处理等重点治污工程建设,推进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加快建设南水北调江苏段和通榆河新增水污染防治工程,促进太湖、淮河、南水北调东线以及长江江苏段水质好转。
(三)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根据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支持电力企业脱硝设施建设,促进电力企业减排。省财政设立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对按《江苏省机动车减排工作意见》完成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任务的市、县进行“以奖代补”。支持环境监测监控站网建设,重点支持加强灰霾污染监测,在原常规指标基础上,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形成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
(四)继续深化环境经济政策研究。进一步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重点支持与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的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监管能力、法规政策标准研究建设以及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扩大区域生态补偿试点,完善《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对上交省级财政的补偿资金加强管理,研究制定对断面水质达标地区的激励政策。
(五)支持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省财政设立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等。
工贸发展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工贸发展处2012年涉及支持实施“八项工程”的相关财税政策如下:
一、安排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2.1亿元,用于中小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园)、支持苏北地区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品牌建设等等。
二、安排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三、安排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9.5亿元,主要用于鼓励自主品牌出口奖励、境外投资兴业、出口信用保费、开拓国际市场、保护公平贸易等。
四、安排省级节能减排(非建筑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2亿元,主要用于引导企业节能和清洁生产。节能新技术推广、淘汰落后设备奖励重大节能示范、可再生能源应用和推动循环经济。
五、安排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引导资金9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清洁生产、上市推进、经贸合作和对外交流、重点技改贴息等。
六、安排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4亿元,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
税政处支持实施“八项工程”财税政策
一、转型升级工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苏财税〔2011〕38号)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我省家政服务企业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审批(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第一次备案时提供);
(三)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按规定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证明;
(四)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二、依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后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的家政服务企业,需留存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查用。合同需列明提供家政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姓名以及提供家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我省家政服务企业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上述第一条所列资料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方可依法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五、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六、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七、家政服务企业凡弄虚作假骗取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二、科技创新工程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11年1月至9月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优惠条件,且已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月计算增值税应退税款,汇总后一次性申请退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2011年1月至9月汇总申请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应按月计算审核增值税应退税款,但在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管理时,可简化操作,将2011年1月至9月视为一个所属期,仅对累计销售额变动率、税负变动率进行分析,发现异常的,按规定处理。
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41号)第一段中“《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5号令)”修改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9号令)”;第二条中“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修改为“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27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二、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计算
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于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
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照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首次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时,可将2009年以来形成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申请退还。
四、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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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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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企业 |
所在省市和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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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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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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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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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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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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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英特尔半导体(大连)有限公司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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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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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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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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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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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台积电(中国)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 |
||
12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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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
14 |
日月光集成电路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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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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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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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18 |
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出口加工区 |
||
19 |
友达光电(昆山)有限公司 |
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
||
20 |
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
||
21 |
智瑞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
||
22 |
苏州日月新半导体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
||
23 |
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 |
||
24 |
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 |
||
25 |
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
厦门火炬高新区 |
||
26 |
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
27 |
乐金显示(中国)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28 |
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市光明新区 |
||
29 |
渝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三、农业现代化工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将收购烟叶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4、《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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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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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主要品种 |
别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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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菜类 |
萝卜 |
葖、芦菔、莱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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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萝卜 |
红萝卜、黄萝卜、丁香萝卜、药性萝卜、番萝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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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菁 |
蔓菁、圆根、盘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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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菁甘蓝 |
洋蔓菁、洋疙瘩、洋大头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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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菾菜 |
红菜头、紫菜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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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防风 |
欧防风芹菜萝卜、蒲芹萝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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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蒡 |
东洋萝卜、蝙蝠刺、大力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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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芹菜 |
根洋芹菜、球根塘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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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罗门参 |
西洋牛蒡、蒜叶婆罗门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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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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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婆罗门参 |
菊牛蒡、鸦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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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芋类 |
马铃薯 |
土豆、山药蛋、洋芋、地蛋、荷兰薯、爪哇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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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
生姜、黄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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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 |
芋头、芋艿、毛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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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芋 |
磨芋、蒟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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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药 |
薯蓣、白苕、脚板苕、山薯、大薯、佛掌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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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薯 |
红薯、白薯、地瓜、番薯、红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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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薯 |
地瓜、凉薯、沙葛、新罗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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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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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芋 |
洋姜、鬼子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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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用土圞儿 |
香芋、美洲土圞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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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芋 |
蕉藕、姜芋、食用美人蕉、食用莲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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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石蚕 |
螺丝菜、宝塔菜、甘露儿、地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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葱蒜类 |
韭 |
草钟乳、起阳草、懒人菜、韭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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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葱 |
木葱、汉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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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葱 |
葱头、圆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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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蒜 |
胡蒜、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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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薹 |
蒜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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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苗 |
蒜黄、青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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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葱 |
四季葱、菜葱、冬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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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葱 |
蒜头葱、瓣子葱、火葱、肉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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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香葱 |
四季葱、香葱、蝦夷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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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葱 |
扁葱、扁叶葱、洋蒜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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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葱 |
龙爪葱、龙角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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蕹 |
藠头、藠子、莱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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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菜类 |
大白菜 |
结球白菜、黄芽菜、包心白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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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白菜 |
白菜、小白菜、青菜、油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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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塌菜 |
榻菜、塌棵菜、榻地菘、黑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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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薹 |
菜心、绿菜薹、菜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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薹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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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菜薹 |
红菜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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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菜类 |
茎芥 |
茎瘤芥、青菜头、菜头、包包菜、羊角菜、菱角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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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子芥、儿菜、娃娃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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笋子芥、棒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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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芥 |
青菜、苦菜、春菜、辣菜、雪里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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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芥 |
辣疙瘩、冲菜、芥头、大头菜、疙瘩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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薹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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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蓝类 |
结球甘蓝 |
洋白菜、卷心菜、包心菜、椰菜、莲花白、包包白、圆白菜、茴子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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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茎甘蓝 |
苤蓝、菘、玉蔓菁、芥蓝头、擘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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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椰菜 |
花菜、菜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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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菜 |
木立花椰菜、意大利花椰菜、嫩茎花椰菜、绿菜花、西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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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蓝 |
白花芥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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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子甘蓝 |
芽甘蓝、子持甘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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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衣甘蓝 |
绿叶甘蓝、菜用羽衣甘蓝、叶牡丹、花包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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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菜类 |
菠菜 |
菠稜菜、赤根菜、角菜、波斯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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莴苣 |
千金菜、莴笋、生菜、青笋、莴苣笋、莴菜、油麦菜、莜麦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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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菜 |
芹、药芹、苦堇、堇葵、堇菜、旱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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蕹菜 |
空心菜、竹叶菜、通菜、藤菜、蓊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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苋菜 |
米苋、赤苋、刺苋、青香苋、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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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菾菜 |
莙荙菜、牛皮菜、厚皮菜、光菜、叶甜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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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苣 |
欧洲菊苣、苞菜、吉康菜、法国莒荬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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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寒菜 |
冬苋菜、冬葵、葵菜、滑肠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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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葵 |
木耳菜、软浆叶、软姜子、染浆叶、胭脂豆、豆腐菜、藤菜、紫果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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茼蒿 |
蒿子秆、大叶茼蒿、蓬蒿、春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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芫荽 |
香菜、胡荽、香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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茴香 |
小茴香、香丝菜、结球茴香、鲜茎茴香、甜茴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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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脑 |
菊花叶、黄菊籽、路边黄、黄菊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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荠菜 |
护生草、菱角菜、地米草、扇子草 |
|||||||||
菜苜蓿 |
草头、金花菜、黄花苜蓿、刺苜蓿、南苜蓿、黄花草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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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杏 |
新西兰菠菜、洋菠菜、夏菠菜、白番苋、海滨莴苣、宾菜、蔓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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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苣 |
花叶生菜、花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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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背天葵 |
血皮菜、紫背菜、红凤菜、观音苋、双色三七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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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勒 |
毛罗勒、九层塔、零陵香、兰香草、光明子、省头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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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齿苋 |
马齿菜、长命菜、五行草、瓜子菜、马蛇子菜 |
|||||||||
紫苏 |
荏、赤苏、白苏、香苏、苏叶、桂荏、回回苏 |
|||||||||
榆钱菠菜 |
食用滨藜、洋菠菜、山菠菜、山菠薐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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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 |
山野薄荷、蕃荷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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莳萝 |
土茴香、草茴香、小茴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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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儿芹 |
鸭脚板、三叶芹、山芹菜、野蜀葵、三蜀葵、水芹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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蕺菜 |
鱼腥草、蕺儿根、侧耳根、狗帖耳、鱼鳞草、菹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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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 |
黄花苗、黄花地丁、婆婆丁、蒲公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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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兰 |
马兰头、红梗菜、紫菊、田边菊、马兰菊、鸡儿肠、竹节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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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芹菜 |
荷兰芹、洋芫荽、欧芹、法国香菜、旱芹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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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菜 |
角菜、白苞蒿、山芹菜、珍珠花菜、甜菜子、鸭脚艾、乳白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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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类 |
黄瓜 |
王瓜、胡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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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瓜 |
东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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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瓜 |
毛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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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瓜 |
中国南瓜、倭瓜、番瓜、饭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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笋瓜 |
印度南瓜、玉瓜、北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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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葫芦 |
美洲南瓜、蔓瓜、白瓜、香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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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瓜 |
白瓜、脆瓜、酥瓜、梢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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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瓜 |
蛇甜瓜、老羊瓜、酱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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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瓜 |
圆筒丝瓜、蛮瓜、水瓜、棱角丝瓜、胜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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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瓜 |
凉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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瓠瓜 |
扁蒲、葫芦、蒲瓜、夜开花、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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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手瓜 |
洋丝瓜、合掌瓜、菜肴梨、瓦瓜、万年瓜、拳头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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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瓜 |
蛇豆、蛇丝瓜、长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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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果类 |
番茄 |
西红柿、番柿、柿子、洋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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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 |
落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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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 |
海椒、辣子、辣角、番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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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椒 |
大椒、灯笼椒、柿子椒、彩色甜椒、甜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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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浆 |
红姑娘、洋姑娘、灯笼草、洛神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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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类 |
菜豆 |
四季豆、芸豆、芸扁豆、豆角、刀豆、敏豆、玉豆、油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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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豇豆 |
长豆角、豆角、带豆、裙带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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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用大豆 |
毛豆、枝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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豌豆 |
青斑豆、麻豆、青小豆、荷兰豆、淮豆、留豆、金豆、麦豆、回回豆、甜豌豆 |
|||||||||
蚕豆 |
胡豆、佛豆、寒豆、罗汉豆 |
|||||||||
扁豆 |
峨眉豆、沿篱豆、眉豆、肉豆、龙爪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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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豆 |
金甲豆、科马豆、荷豆、玉豆、雪豆、洋扁豆、白豆、状元豆、棉豆、荷包豆 |
|||||||||
刀豆 |
大刀豆、关刀豆、洋刀豆 |
|||||||||
多花菜豆 |
红花菜豆、大白芸豆、大花芸豆、看花豆 |
|||||||||
四棱豆 |
翼豆、翅豆、四角豆、杨桃豆、热带大豆、四稔豆 |
|||||||||
藜豆 |
黧豆、黎豆、猫猫豆、毛毛豆、毛胡豆、毛狗豆、小狗豆、狸豆、八升豆、狗爪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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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 蔬菜 |
莲藕 |
莲、藕、荷 |
||||||||
茭白 |
茭瓜、茭笋、菰首 |
|||||||||
慈姑 |
剪刀草、燕尾草 |
|||||||||
水芹 |
刀芹、楚葵、蜀芹、紫堇、蕲 |
|||||||||
荸荠 |
马蹄、地栗、乌芋、凫茈 |
|||||||||
菱 |
菱角、龙角、水栗 |
|||||||||
豆瓣菜 |
西洋菜、水田芥、水蔊菜 |
|||||||||
芡实 |
鸡头米、鸡头、水底黄蜂 |
|||||||||
莼菜 |
马蹄草、水葵、水荷叶、湖菜、露葵 |
|||||||||
蒲菜 |
香蒲、甘蒲 |
|||||||||
海带 |
江白菜、昆布 |
|||||||||
紫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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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生及杂类蔬菜 |
笋用竹 |
竹笋 |
||||||||
芦笋 |
石刁柏、龙须菜 |
|||||||||
黄花菜 |
萱草、金针菜 |
|||||||||
百合 |
夜合、中篷花 |
|||||||||
香椿 |
香椿树、红椿、椿花、椿甜树 |
|||||||||
枸杞 |
枸杞菜、枸杞头、枸杞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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蘘荷 |
阳霍、野姜、蘘草、茗荷、苴蓴 |
|||||||||
菜蓟 |
朝鲜蓟、洋蓟、荷兰百合、法国百合 |
|||||||||
辣根 |
西洋山萮菜、山葵萝卜 |
|||||||||
食用大黄 |
原叶大黄、圆叶大黄 |
|||||||||
黄秋葵 |
秋葵、羊角豆 |
|||||||||
桔梗 |
地参、四叶菜、绿花根、铃铛花、沙油菜、梗草、道拉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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蕨 |
蕨菜、蕨苔、龙头菜、蕨儿菜鹿蕨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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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苔 |
发菜、头发菜、石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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蒌蒿 |
芦蒿、水蒿、香艾蒿、小艾、水艾 |
|||||||||
薇菜 |
野豌豆,大巢菜,斑矛架,、野苕子 |
|||||||||
车前草 |
车轮菜、牛舌菜、蛤蟆衣 |
|||||||||
食用菊 |
甘菊、臭菊 |
|||||||||
玉米笋 |
玉笋、多穗玉米、珍珠笋、番麦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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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玉米 |
菜玉米、菜苞谷、青玉谷、御麦 |
|||||||||
糯玉米 |
中国玉米、糯苞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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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玉米 |
甜苞谷、甜玉蜀黍、菜玉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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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 |
香菇 |
香蕈、冬菇、花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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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孢蘑菇 |
蘑菇、白蘑菇、双孢菇、洋菇、褐蘑菇、棕色蘑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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糙皮侧耳 |
平菇、北风菌、青蘑、桐子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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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菇 |
兰花菇、美味包脚菇、秆菇、麻菇、中国蘑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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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针菇 |
毛柄金钱菇、冬菇、朴菇、朴菰 |
|||||||||
黑木耳 |
木耳、光木耳、云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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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耳 |
白木耳、雪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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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头菇 |
猴头蘑、刺猬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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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头鬼伞 |
鸡腿蘑、鸡腿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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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松茸 |
巴西蘑菇、巴氏蘑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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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薪菇 |
杨树菇、柱状田头菇、柳环菌、茶树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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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姬菇 |
玉蕈、斑玉蕈、蟹味菇、胶玉蘑、鸿喜菇、海鲜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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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树花 |
贝叶多孔菌、云蕈、栗蘑、舞茸、莲花菌、千佛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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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菇 |
珍珠菇、光帽鳞伞、滑子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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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芹侧耳 |
雪茸、干贝菇、杏鲍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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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灵侧耳 |
白灵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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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魏侧耳 |
阿魏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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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襄侧耳 |
台湾平菇、鲍鱼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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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木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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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荪 |
长裙竹荪、短裙竹荪、棘托竹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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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形侧耳 |
姬菇、秀珍菇、小平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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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顶侧耳 |
榆黄蘑、玉皇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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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球盖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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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根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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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杯蕈 |
猪肚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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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巴伊口蘑 |
金福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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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冬虫夏草 |
蛹虫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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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肝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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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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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枞 |
||||||||||
羊肚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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榛蘑 |
蜜环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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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油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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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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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蘑 |
蒙古口蘑 |
|||||||||
青冈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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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褶伞 |
一窝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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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苗菜 |
绿豆芽 |
绿豆芽幼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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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豆芽 |
黄豆幼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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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豆芽 |
黑豆幼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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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豆芽 |
青豆幼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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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芽 |
红豆幼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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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豆芽 |
蚕豆幼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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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小豆苗 |
红小豆幼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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豌豆苗 |
豌豆幼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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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芽 |
花生幼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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苜蓿芽 |
苜蓿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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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扁豆芽 |
小扁豆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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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芽 |
萝卜芽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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菘蓝芽 |
菘蓝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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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芥芽 |
沙芥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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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菜芽 |
芥菜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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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蓝芽 |
芥蓝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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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菜芽 |
白菜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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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行菜芽 |
独行菜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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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椿苗 |
香椿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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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芽 |
向日葵幼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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荞麦芽 |
荞麦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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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椒芽 |
胡椒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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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苏芽 |
紫苏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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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芹芽 |
水芹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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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苗 |
小麦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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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麻芽 |
胡麻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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蕹菜芽 |
蕹菜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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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芽 |
芝麻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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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秋葵芽 |
黄秋葵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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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椒脑 |
花椒嫩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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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球菊苣 |
菊苣芽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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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苣芽 |
苦苣幼芽或幼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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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手瓜稍 |
佛手瓜幼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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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尖 |
辣椒幼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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豌豆尖 |
豌豆幼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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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芽 |
草芽幼嫩假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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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玉笋 |
黄花菜幼嫩假茎 |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中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并在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是否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
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由文化部直接负责,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五、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附件)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六、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关税司,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七、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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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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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产品类别 |
税则号列 |
类型 |
产品名称 |
技术规格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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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用途 |
核心规格 |
产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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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001 |
二维无纸动画软件与设备 |
85234020 |
软件 |
二维无纸动画制作软件 |
二维无纸动画造型建立、动画口型同步、特效制作等全流程支持软件。 |
工作模式:点阵式、矢量式 支持分辨率>=1080 口型自动对位 |
光盘 |
|
84715040 |
软硬一体 |
数字化仪 |
提供创作人员类似图画板的数字化输入工具,能精确模拟各种传统画笔、笔刷与马克笔的笔触表现,可以在超过21.3英寸的屏幕上更加自然和直观地操作。 |
像素数>=1600×1200 分辨率>=0.005毫米/点 笔压感级数>=2048级 |
数字交互式绘制屏幕及数字绘制笔 |
|||
TF002 |
定格动画创作软件 |
85234020 |
软件 |
定格动画创作软件 |
定格动画制作全流程支持软件 |
以每秒30格的速度预览动画影片 支持输入影像灯箱功能(可以用来和已截取的画面做比较) 可以使用Rig Removal工具删除拍摄时使用的辅助构件 |
光盘 |
|
TF003 |
三维建模、动画软件 |
85234020 |
软件 |
三维建模、动画软件 |
计算机三维图形的模型创建、表示与修改;三维图形动画的制作。 |
可以自由绘制设定相机运动轨迹,并可保存、输出、导入、复用 支持三维建模,画,可视化设计,特效,渲染等功能 提供模拟布料和毛发形态的工具 |
光盘 |
|
TF004 |
镜头轨迹运动控制设备与软件 |
85234020 84289090 84714920 84714940 |
软硬一体 |
运动拍摄控制系统 |
由软件控制的精密机械与电子装置,实现对所安装的摄像机的运动轨迹进行精确控制与记录。 |
机头旋转速度每秒种90度以上 系统移动速度大于每秒钟2米 运动误差小于0.01毫米 有效载荷30公斤以上 |
底座机械控制臂旋转控制塔身摄影设备安装架精确轨道 |
|
TF005 |
胶片扫描设备 |
84716050 |
硬件 |
胶片数字化仪 |
动画前期制作的胶片输入,将电影胶片转换成数字图像 |
35毫米4片孔扫描分辨率超过4K 数字化色彩深度超过12bit 2K处理速度大于4格/秒 |
主机柜式胶片数字化仪及系统控制器 |
|
TF006 |
三维扫描设备 |
90314990 |
硬件 |
三维激光扫描仪 |
通过对物体空间外形和结构数字化信息的获取,设计和制作动画中的虚拟角色和场景。 |
获取时间:<20秒; 每个扫描仪纹理贴图分辨率:1280×1024; 每秒处理超过3万个点数据 |
激光扫描头扫描主控机身 |
|
90314990 |
硬件 |
三维光学扫描仪 |
精度:单帧<=0.15mm 复帧<=0.05mm 分辨率:单帧>=200'000 points 速率>=30km/h 捕捉时间 < 1s |
光学扫瞄头扫描主控机身 |
||||
TF007 |
运动捕捉设备 |
90314990 |
硬件 |
光学动作捕捉系统 |
用于动画制作,将表演者的肢体动作或者面部表情进行数字化采集。 |
捕捉精度误差小于0.001毫米; 采集速度大于120次/秒 分辨率超过400万象素; 支持多单元、多摄像机的实时三维运动数据采集; |
高分辨率、高速数字摄像头数据手套 图像数据集线器专用采集服装 |
|
90314990 |
硬件 |
惯性动作捕捉系统 |
节点数 > 10个 传输范围(户外) > 100米 传输范围(室内无障碍) > 50米 传感器分辨率 < 0.1度 实际分辨率 < 2度 |
机械式传感器组件 图像数据集线器 |
||||
TF008 |
集群渲染软件与管理系统 |
85234020 |
软件 |
三维渲染软件 |
计算机三维图形专业渲染软件 |
支持局部光线追踪 支持全域照明 支持 HDRI 支持深影效果:可表现出电影中真实的毛发运动和影子运动 |
光盘 |
|
85234020 |
软件 |
集群渲染管理系统 |
将三维场景分发给集群渲染中的其他机器进行处理,并提供的网络渲染、在线渲染结果查看、多用户管理、计费管理、调度管理等功能。 |
包含渲染节点和管理节点许可 可支持多节点发布渲染 支持多种应用软件的分发渲染:3DsMax、Maya、Nuke、Skake等 |
光盘 |
|||
TF009 |
数字特效、合成、后期调色与调光软件及设备 |
85234020 |
软件 |
视觉特效设计与合成软件 |
通过计算机对视频或图像文件进行管理和图像处理,对原始视频与图像素材进行计算,生成新的视频与图像。实现动画中立体的虚拟的特殊视觉效果,包括动画片素材合成、二维动画特效、三维动画特效创作与制作。 |
提供真实3D合成环境 支持大部分常用图像格式 支持4通道以上图像 支持浮点格式图像合成 |
光盘 |
|
85234020 84714120 84714140 84714920 84714940 |
软硬一体 |
视觉特效设计、合成、后期调色与调光软硬一体化系统 |
支持2K以上、对数编码的无压缩数据的实时采集,播放、制作输出 色彩深度达到10Bit以上 输入输出格式高清10Bit以上 含有内置的色彩校正管理系统 |
超高性能工作站主机 专用操作面板 高级显示设备 外置高速特殊存储装置 高性能特殊图像处理板卡 |
||||
TF010 |
数字剪辑、编辑软件及设备 |
85234020 |
软件 |
非线性剪辑、编辑软件 |
现代动漫视频的剪辑、编辑工作都是借助计算机来进行数字化制作。非线性编辑只要上传一次就可以多次的编辑,信号质量始终不会变低,所以节省了设备、人力,提高了效率。非线性编辑需要专用的编辑软件、硬件,在现在绝大多数的动画制作机构都采用了这类系统。 |
包含大部分整合、剪辑、音频、绘画、文字制作、图形设计和视觉特效创造工具 支持大部分主要媒体格式 可进行高清1920x1080以上分辨率项目剪辑 |
光盘 |
|
85234020 84714120 84714140 84714920 84714940 |
软硬一体 |
非线性剪辑、编辑软硬一体化系统 |
支持高标清所有格式文件剪辑 支持edl和cutlist文件 |
高性能工作站主机 显示设备 高性能图像处理板卡 |
||||
TF011 |
胶片记录设备 |
84716060 |
硬件 |
胶片记录仪 |
动画后期制作的胶片输出,将存储在计算机中的图像或视频序列曝光在胶片负片上。 |
分辨率:可在35毫米胶片上记录2K、4K或更高分辨率 记录速度:2K分辨率的速度不低于2秒一格;4K分辨率的速度不低于6秒一格 可接受胶片类型片种:至少包括中间片和底片 密度范围:能够在中间片上记录2.046个密度值 |
机柜式记录仪主机 |
|
TF012 |
图像视频转换、输出设备 |
84714120 84714140 84718000 |
硬件 |
图像视频转换、输出设备 |
通过记录设备对数字视频信号进行记录,通过采集设备将数字视频信号转换成数字视频文件或图像文件,通过输出设备将数字视频文件或图像文件转换成数字图像信号。 |
图像记录码率440兆以上 同时记录8轨以上非压缩音频 能够记录不压缩的DPX格式计算机图形文件,可以使用SDI接口输出图像 |
数字视频、文件转换器 超高码率数字录像机 |
|
TF013 |
音频后期处理设备与软件 |
85234020 |
软件 |
音频后期处理软件 |
对动画片声音进行处理与加工。 |
可以同时处理的音轨数量 > 128个 支持最多1024轨声音同时播放混合 |
光盘 |
|
85234020 85437099 |
软硬一体 |
数字调音台 |
可以同时处理的音轨数量 > 128个 支持最多1024轨声音同时播放混合 调音台全部模块具备自动化记忆能力,能够根据时间点记忆旋钮和推子位置,并无限还原每一部操作 |
工作站式数字调音台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和出版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三)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五)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六)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七)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办理和认定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1.《半月谈》(CN11-1271/D)和《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
2.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
3.《法制日报》 (CN11-0080)
4.《检察日报》 (CN11-0187)
5.《人民法院报》 (CN11-0194)
6.《中国日报》 (CNll-0091)
7.《中国纪检监察报》 (CN11-0176)
8.《光明日报》 (CN11-0026)
9.《经济日报》 (CN11-0014)
10.《农民日报》 (CN11-0055)
11.《人民公安报》 (CNl1-0090)
12.《中国妇女》 [CN11-1245/C(英文),CN11-1704/C]
13.《长安》 (CN11-3295/D)
14.《中国火炬》 (CN11-3316/C)
15.《中国监察》 (CN11-2474/D)
16.《环球时报》[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17.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附件2:
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类别 |
享受政策的报纸 |
代码 |
一、综合类报纸 |
1.国际时政类报纸 |
133 |
2.外宣类报纸 |
134 |
|
3.其他类报纸 |
135 |
|
二、行业专业类报纸 |
1.经济类报纸 |
201 |
2.工业产业类报纸 |
202 |
|
3.农业类报纸 |
203 |
|
4.文化艺术类报纸 |
206 |
|
5.法制公安类报纸 |
207 |
|
6.科技类报纸 |
208 |
|
7.教育类报纸 |
209 |
|
8.新闻出版类报纸 |
214 |
|
9.信息技术类报纸 |
215 |
|
10.综合信息类报纸 |
216 |
说明:
1.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181号),报纸类别由各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报纸审批、变更时所认定的类别或根据报纸办报宗旨确定。具体类别或代码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中“类别”栏标明的内容为准。
2.对2008年底以前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如果没有标明相应报纸类别或代码的,应在报经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再根据相应类别确定是否适用退税政策。
附件4: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刊号 |
一、报纸 |
1 |
中国老年报 |
CN11-0031 |
2 |
天津老年时报 |
CN12-0024 |
|
3 |
燕赵老年报 |
CN13-0027 |
|
4 |
老友报 |
CN14-0010 |
|
5 |
辽宁老年报 |
CN21-0023 |
|
6 |
晚晴报 |
CN21-0025 |
|
7 |
老年日报 |
CN23-0018 |
|
8 |
上海老年报 |
CN31-0026 |
|
9 |
老年周报 |
CN32-0004 |
|
10 |
浙江老年报 |
CN33-0097 |
|
11 |
安徽老年报 |
CN34-0051 |
|
12 |
福建老年报 |
CN35-0008 |
|
13 |
老年生活报 |
CN37-0099 |
|
14 |
老年文汇报 |
CN42-0074 |
|
15 |
广州市老人报 |
CN44-0099 |
|
16 |
广西老年报 |
CN45-0058 |
|
17 |
晚霞报 |
CN51-0056 |
|
18 |
贵州老年报 |
CN52-0033 |
|
19 |
云南老年报 |
CN53-0035 |
|
20 |
陕西老年报 |
CN61-0041 |
|
21 |
老年康乐报 |
CN65-0064 |
|
22 |
老年康乐报(维文版) |
CN65-0064/-W |
|
二、期刊 |
23 |
中国老年 |
11-1146/C |
24 |
老人世界 |
13-1123/C |
|
25 |
山西老年 |
14-1009/C |
|
26 |
老年世界 |
15-1013/C |
|
27 |
老同志之友 |
21-1006/C |
|
28 |
夕阳红 |
22-1325/C |
|
29 |
退休生活 |
23-1003/C |
|
30 |
老年学习生活 |
23-1090/C |
|
31 |
银潮 |
32-1385/C |
|
32 |
老友 |
36-1240/C |
|
33 |
老年教育 |
37-1007/G4 |
|
34 |
老人春秋 |
41-1217/C |
|
35 |
当代老年 |
42-1297/C |
|
36 |
老年人 |
43-1261/C |
|
37 |
秋光 |
44-1493/C |
|
38 |
老年知音 |
45-1252/G0 |
|
39 |
晚霞 |
51-1449/C |
|
40 |
晚晴 |
52-1006/C |
|
41 |
金秋 |
61-1385/C |
|
42 |
老年博览 |
62-1174/C |
|
43 |
金色年代 |
CN31-1994/C |
五、民生幸福工程
1、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1、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前(含2008年)已经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所属期为2008年度和2009年度两年的申报资料,通过认定的,自2008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2009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所属期为2009年度的申报资料,通过认定的,自2009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
附件: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市(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性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上年税务登记所在省辖市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第六条 需报省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省税务机关;需报市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市税务机关;由县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申报资料所属年度起计算。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提出复审申请时,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送相应材料。
第九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纳税申报收入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条 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暂停其享受当年度的税收优惠,并由认定机关发布公告,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由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l日起施行。
附件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2、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一:
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由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和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组织财产的分配;
(九)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十)已办理税务登记;
(十一)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 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 (十二)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十三)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本条第(十一)项和第(十三)项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应向省民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或江苏省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表2);
(二)江苏省民政厅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第六条 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每年应向省民政厅报送以下材料,以重新确认继续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 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见附表3)或江苏省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见附表4);
(二) 上一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三) 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四) 上一年度从事公益活动的明细;
(五)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 民政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已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材料进行年度审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在5月31日前对外联合公布名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名单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八条 对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凡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列入所公布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凡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之列,或虽在名单之列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在名单所属年度的,相应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第九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及时公告: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年度检查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三)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存在偷税或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或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五)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六)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存在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自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在获得资格的次年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须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第十二条 省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所在地的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有权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的享受税前扣除捐赠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苏财税[2007]63号)同时废止。
附表1: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社会团体名称 |
|||||||||||||||||||||||||||||||||||||||
成立时间 |
主管部门 |
||||||||||||||||||||||||||||||||||||||
从事的公益事业属于 |
□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
税务登记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社团负责人 |
电话号码 |
||||||||||||||||||||||||||||||||||||||
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
|||||||||||||||||||||||||||||||||||||||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是 □ 否□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是 □ 否□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是 □ 否□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是 □ 否□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是 □ 否□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是 □ 否□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是 □ 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是 □ 否□ 9.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 是 □ 否□ 10.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是 □ 否□ 11.申请前3年内有关支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单位:万元
|
12. 申请前两年的年检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年度年检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年度年检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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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 资料 |
1. 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有 □ 无□ 2. 组织章程; 有 □ 无□ 3. 申请前连续3个年度内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 有 □ 无□ 4.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有 □ 无□ |
特殊情况说明:(如有特殊原因造成不能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请陈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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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附表2:江苏省公益性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基金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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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号 |
基金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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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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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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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人代表 |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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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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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是 □ 否□ 2.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是 □ 否□ 3.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是 □ 否□ 4.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是 □ 否□ 5.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是 □ 否□ 6.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是 □ 否□ 7.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 是 □ 否□ 8.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 是 □ 否□ 9.申请前3年基金会的有关支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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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请前两年的年检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年度年检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年度年检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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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 资料 |
1. 江苏省民政厅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有 □ 无□ 2. 组织章程; 有 □ 无□ 3. 申请前连续3个年度内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 有 □ 无□ 4.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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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如有特殊原因造成不能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请陈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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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附表3: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
社会团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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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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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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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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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负责人 |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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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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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3年内有关支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单位:万元
2.前两年的年检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年度年检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年度年检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3.上一年是否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者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行为? 有 □ 无□ 4.上一年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 有 □ 无□ 5.上一年是否有把接受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购用途之外的支出的情况? 有 □ 无□ 6.上一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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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报材 料 |
1.上年度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 有 □ 无□ 2.上年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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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附表4: 江苏省公益性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
基金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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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号 |
基金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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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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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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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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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负责人 |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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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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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3年基金会的有关支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单位:万元
2.前两年的年检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年度年检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年度年检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3.上一年是否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者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行为? 有 □ 无□ 4.上一年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 有 □ 无□ 5.上一年是否有把接受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购用途之外的支出的情况? 有 □ 无□ 6.上一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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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报材 料 |
1.上年度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 有 □ 无□ 2.上年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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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七、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