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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2-01-05   00:0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2-0460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2-01-05
信息名称  江苏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
时  效 失效

 

  

  苏财规〔2011〕5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明办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文明办、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建设,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文明办、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 

  目实施办法 

   

   

   

   

   

   

   

   

  二○ 

   

   

   

   

  主题词:彩票  公益金  少年宫△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 

   

  共印250份 

  附件: 

   

  江苏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少年宫作用 促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文明委〔201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建设,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装备、运转补助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项目所依托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为乡镇中心学校; 

  (二)有可供课外活动使用的校舍,室内总面积不低于,有5种以上基本课外活动器材; 

  (三)学校有5名以上的专业教师、志愿服务人员作为乡村学校少年宫专职辅导员。 

  “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开展过相关活动的农村学校可优先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按照中央下达的年度项目指标,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指标分配计划,组织各省辖市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 

  (二)各省辖市文明办会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所辖各县(市)乡村学校少年宫承建计划,按照分配计划向所辖县(市)文明办下发项目申报书; 

  (三)各省辖市文明办会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申报学校的项目遴选工作,汇总项目申报表,加盖三部门公章后(附申报表)报省文明办; 

  (四)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对各省辖市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立项后报送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修缮装备: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组织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项目资金标准如下: 

  (一)修缮装备的标准为平均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设备不低于14万元; 

  (二)运转补助的标准为平均每所每年5万元。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资金标准和补助乡村少年宫的数量指标,按年度下达给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下达至乡村少年宫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中央运转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省文明办、教育厅对各地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分配,并用于组织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省财政每年在省级彩票公益金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全省除中央补助项目以外的其他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活动器材和文体用品添置。省补资金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可以安排乡村少年宫运转补助资金,与中央和省下达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推进本地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采取冠名、挂牌等形式吸引社会捐助,争取文明单位在资金、设施、技术、人才等方面支持,共建乡村学校少年宫。 

  第四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组织面向农村未成年人的校外活动,不开展任何赢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开办收费特长班、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应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农村未成年人开放,安排辅导老师提供现场咨询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普及性课外活动培训。 

  第二十二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所依托学校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校长任乡村学校少年宫主任,副校长或教导主任担任副主任,实行主任(校长)负责制和“一套班子,两套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乡村学校少年宫应按照“一室多能、一室多用”的原则,用足用好现有的校舍、场所、设施等资源,重点建好三个活动区: 

  (一)普及活动区。结合课堂教学和未成年人兴趣爱好,因地制宜,开展图书阅览、绿色上网、歌咏、乐器、舞蹈、书法、绘画、棋艺等普及型课外活动;建好道德学堂,开展经典诵读和道德实践活动。 

  (二)特色活动区。结合本校师资情况和地方传统文化特色资源,开展科技、手工、剪纸、民乐、戏曲等特色技能培训活动和乡土文化特色活动。 

  (三)户外活动区。利用本校现有体育设施,开展球类、田径、武术、滚铁环、踢毽子、跳绳、舞龙灯等丰富多彩的户外体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乡村学校少年宫各项管理制度,指导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规范有序,发展健康可持续。 

  (一)制定乡村学校少年宫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明确领导值班、日常考勤、年度考核及安全保障责任等要求。 

  (二)建立乡村学校少年宫专职辅导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辅导员岗位职责,规范辅导员的聘用、培训和考评机制。 

  (三)建立乡村学校少年宫财物管理制度,严格掌握经费开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物品管理制度,民主理财,专人保管。 

  (四)建立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场所安全保卫制度,明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岗位职责、工作预案和处置程序。 

  (五)建立乡村学校少年宫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一校一档”,对每个场所的器材配备、队伍建设、活动开展、考勤登记、财务管理、制度规划等情况进行记录归档。 

  各省辖市文明办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制定上述各项管理制度,报省文明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的骨干作用,将担任专职辅导员的考核积分纳入教师职称评定体系;要利用志愿服务网络平台,聘请城镇学校有专长的教师、机关干部、社会“五老”人员、大学生村官、本地专门文化人才、先进人物、民间艺人、企事业单位员工担任乡村学校少年宫义务辅导员;加强与艺术协会、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合作,让更多的专业人才到乡村学校少年宫兼任辅导员;不定期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来讲课辅导,提升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文明办、教育局要加强对辅导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不定期组织优秀辅导员进行本区域走教和跨乡镇支教,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章  项目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省文明办、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乡村学校少年宫考评标准,每年对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委托第三方以材料审核、实地查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各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组织领导、开放时间、开展项目、参加人数、辅导老师数量、活动效果、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评价计分,考评结果作为分配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指标和运转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明委和教育部门要把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之中,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各类星级示范学校测评的前置条件之一,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每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文明办、财政局、教育局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文明办、财政厅和教育厅。 

  第三十一条  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文明办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电话:025—88802692。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施行。 

   

(编辑: li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