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恒东、任立春: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徐州永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徐州永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徐州永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贺恒东,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300040005;任立春,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300210005。
三、徐州永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贺恒东;办公场所为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1-622室。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
四、徐州永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五、徐州永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执业证书代码为32030034。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