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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10-06-04   00:00     字号:[ ]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制定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对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交易行为、保护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民法通则》显然已经很难发挥调整作用,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一部完整的中国民法典,并于2002年底,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中第八编为“侵权行为法”),但后来考虑到《民法典》牵涉面太广,一并审议通过存在困难,故采用分编审议通过的方法来立法。根据这一立法理念,全国人大分别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12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该法的通过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立法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与分配、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侵权民事纠纷、统一民事案件的裁审标准及法律适用、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解读《侵权行为法》十大亮点 

  20091226,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部法律共1292条,将于201071起施行。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侵权责任法》具有以下十大亮点: 

  亮点一对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立法首次明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亮点二产品缺陷损害他人 生产者应当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亮点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污染者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该法同时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亮点四药品等致医患纠纷 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亮点五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 交通肇事如何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六建筑物倒塌伤害人 建设施工单位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亮点七多人死亡事故中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确立 

  “同命不同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引起人们的高度争议和重视。在重大交通事故或者矿难事故中,往往出现多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受现有法律规定的局限,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或者其他因素的不同,导致死亡赔偿金相差数倍,并招致死者家属的不满,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为更为客观公正地处理上述问题,体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生命的尊重,促进和谐社会关系建设,《侵权行为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根据这一条法律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等时,可以不考虑个体的差异而采取统一的标准或者数额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这一规定可以让死者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时候,就赔偿方面能够尽可能地享受到法律上的平等,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生动体现。   

  亮点八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应担责 

  《侵权责任法》明确,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亮点九侵权人获利难确定 由法院判定赔偿额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判定赔偿数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亮点十加大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保护 

  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社会的共同责任,《侵权责任法》也体现了这一精神。《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对涉及到未成人的侵权责任承担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知识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侵权责任法》? 

  答: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都做了一些规定,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呈增多趋势,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因为分散在各个单行法律中,缺乏对共性问题的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法律。 

  2、什么叫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包括哪些权益? 

  答: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民法而取得的为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所谓民事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所取得的一定的好处。民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而民事利益不是法律规定的,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 

  《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侵权责任如果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产生竞合怎样办?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因此,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产生了竞合关系,必然会产生哪一种责任优先适用的问题。《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当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冲突时,优先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企业生产伪劣产品,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同时因构成了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金和罚金时,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要优先于罚金的承担。 

  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答:(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实质上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较重的责任,不宜被滥用,要由法律对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定。例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说,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责任。 

  5、什么叫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答: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主体的复数性。必须是二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是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的“共同”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侵权责任法》分别作了规定: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是一个整体责任,无论被侵权人是向一个还是数个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责任,都不影响被请求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6、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7、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是怎样规定的? 

  答:(1)人身侵害赔偿。人身侵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也就是说,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如果是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如果该财产没有在市场上流通,没有对应价格的,可以其他方式计算,如家传的古董,没有市场价格,就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计算。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 

  但对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没作出统一规定,应当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被侵权人遭受精神痛苦的程度、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 

  8、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答: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为了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已为人的高尚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9、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如何处理? 

  答: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尽管行为人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10、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11、对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5)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6)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2、什么叫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答: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是: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3、对有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是怎样规定的?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警示”是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等注意事项给予说明、提示,使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产品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防止或者减少损害。“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进行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及时防止或者减少缺陷产品所造成的危害。 

  14、对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给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金钱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需要说明的是,并非缺陷产品造成的任何损害都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两个条件:第一,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第二,缺陷产品造成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哪些规定? 

  答:《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作如下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还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6)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6、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7、对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怎样规定的?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8、对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诊疗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19、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如何处理?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0、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2、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应当由谁负举证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答:(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3)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4)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5)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6)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7)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8)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24、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如何承担损害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5)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5、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答:《侵权责任法》的“物件损害责任”一章,规定了物件引起的致人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判断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而在于是否有损害发生,法律是否对其有特别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7)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 税政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