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有关变更及终止事项时,应当向省财政厅备案。各事务所(分所)在完成网上备案操作的同时,需提供书面备案材料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邮编210024)。具体要求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以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指在江苏省内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1.主任会计师属于在事务所原有合伙人或股东之间变更的:①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③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主任会计师属于在事务所原有合伙人或股东之外产生的:①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②变更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③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附表16),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④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附表16),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4.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五)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注: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仍存续的,涉及上述五项变更内容的,根据上述(一)至(五)项相应要求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六)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时,应当分别向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1);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
(八)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省财政厅向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10);
2.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以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注:属于由于总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而导致分所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供总所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迁入的文件。)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议;
3.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已设立的分所
1.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8);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