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标准
一、公共指标
考核项目 |
考核指标 |
具体要求 |
计分标准 |
备注 |
转变职能和创新管理 |
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
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时限要求,完整、准确、科学、精细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建立相应的预算编制规范和软件系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单独编制,逐步构建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财政预算体系。 |
未按上级要求建立相应的预算编制规范和软件系统的,缺一类扣 分;未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少一种扣 分。 |
最高扣分不超过本项分值(以下皆同) |
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分离,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 |
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完成,建立健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等相关管理制度。 |
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机构未分别设立的,扣 分;未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相关制度的,少一项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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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职能和创新管理 转变职能和创新管理 |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与现行财政体制和当地财力水平相适应。 |
当年教育、社保、卫生、农业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占当年一般预算支出总额的比重逐年提高。 |
(当年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数/当年本级财政支出数)的比重高于上年的得 分,持平或低于上年的,不得分;(当年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数/当年本级财政支出数)达到上年全省同级财政平均水平以上的,得 分,低于上年全省同级财政平均水平或持平的,不得分。 |
本指标中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仅指财政决算中的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支出。 |
财政管理的基础资料、基础标准、基本手段逐步健全。 |
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收入入库情况动态监管,建立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及津补贴、资产、经费类型等数据动态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规范。 |
未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扣 分;未建立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的,扣 分;未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扣 分;未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规范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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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建设,特别是乡镇财政建设得到加强。 |
通过建立乡镇财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乡镇财政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流程,建立县(市、区)财政与乡镇财政协调工作机制,乡镇财政就地、就近监管职能有效发挥。 |
未组织梳理乡镇财政管理依据的,扣 分;未组织规范乡镇财政执法流程的,扣 分;未建立县(市、区)财政与乡镇财政协调工作机制的,扣 分。 |
可延伸实地检查乡镇财政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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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 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 |
制定财政部门内部决策规则。 |
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决策建立内部决策规则,明确重大决策范围和决策程序,并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
未建立决策规则或议事规则的,扣 分;未界定重大决策范围的、扣 分;未明确规定决策程序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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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重大决策听证规则。 |
制定重大决策听证规则,对需要听证的决策事项依法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
未制定重大决策听证规则的,扣 分;对应听证的决策事项未组织听证的,扣 分;未形成听证笔录或听证意见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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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进行决策事项的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并由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
重大决策作出前经充分论证,研究决策成本,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审核机制,对需要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事项的范围及对法律审核意见的运用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作出决策。 |
重大决策作出前未经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的,扣 分;未建立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的扣 分;重大财政决策作出前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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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
建立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
重大决策未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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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后评估。 |
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通过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立法后评估等方式对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后评估。 |
未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的,扣 分;对重大决策未开展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立法后评估等工作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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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
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因决策失误或者行政决策不科学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等情况,财政部门有权追究的,依法追究责任,财政部门无权追究的,依法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
未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扣 分;对因决策失误或者决策不科学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等情况,未依法追究决策者责任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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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 加强财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 加强财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 |
制定财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 |
制定并公布财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制度,法制机构在业务机构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
未建立财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制度的,扣 分;未编制下一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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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
建立规范性文件事前法律审核制度,未经事前法律审核并经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制发。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机构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一个部门只能有一个规范性文件文号。 |
未建立规范性文件事前法律审核制度的,扣 分;规范性文件制发前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扣 分;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未经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扣 分;未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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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 |
财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公布日与实施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少于30日的,应当在提交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时提供书面说明。 |
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存在违法事项的,有一件扣 分;规范性文件公布日与实施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少于30日又无书面说明的,有一件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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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按照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的要求报送政府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府指定的载体上公开。 |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按规定及时报政府备案,不断提高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并依法在指定载体上公开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分别×每项分值,相加之和为该项得分;未依法公开规范性文件的,有一件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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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应至少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需要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未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扣 分;间隔两年以上未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扣 分;未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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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立法调研和后评估工作。 |
结合当地实际或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后评估工作,每年对一件以上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
未按要求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的,扣 分;未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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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 |
制定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
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界定局内执法机构范围,明确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和流程。结合财政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和最新法律、法规、规章颁布情况,对执法责任制进行动态调整。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局机关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
未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扣 分;未分解执法职责、清理执法依据或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扣 分;未组织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考评的,扣 分;内部机构职能调整或法律法规更新后未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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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适格,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
执法机构应当以财政部门的名义实施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或滥用行政执法权,不得放弃或推诿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建立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证件进行动态管理。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申领执法证件。 |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有一起扣 分;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一起扣 分;无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扣 分;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未申领执法证的,有一人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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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规范。 |
遵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条件和期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行政处罚和投诉处理等决定前必须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告知相对人对其实施行政执法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期限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未在法定期限内实施执法行为的,有一起扣 分;执行步骤有缺失的,如无受理通知书、未履行告知义务、未送达有关当事人等,有一起扣 分;在作出行政处罚和投诉处理决定前未调查,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未附卷归档的,有一起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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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当。 |
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必要适当,符合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行为内容明确具体。 |
未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的,扣 分;行政处罚与自由裁量基准偏离较大,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有一起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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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规范、齐全。 |
按照执法种类制定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格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根据规定的格式要求出具执法文书。 |
未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和内容作出统一规定,缺一类执法文书格式样本扣 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未按规定格式出具执法文书的,有一起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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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完整、系统、管理规范。 |
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做到 “一案一卷”。行政执法案卷完整,实行专门管理。 |
未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的,扣 分;行政执法案卷没有“一案一卷”的,扣 分;行政执法案卷不完整的,有一件扣 分;行政执法案卷未实现专门管理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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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财政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增强财政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增强财政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
依法处理信访、投诉事项。 |
制定本部门处理信访和投诉的具体规定,明确信访、投诉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依法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信访、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或投诉人。 |
未制定本部门信访投诉处理办法的,扣 分;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处理信访投诉事项的,有一起扣 分;未将信访、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对人的,有一起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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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
制定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省辖市财政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健全,有两名以上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专职人员,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本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或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
未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的,扣 分;省辖市财政部门具备行政复议资格人员未达到2名的,少一名扣 分;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提交答复意见、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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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财政部门负责人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 |
对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财政部门负责人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 |
对开庭审理的行政应诉案件,财政部门负责人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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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
按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并按时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准确。 |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的,扣 分;统计报表填写不齐全、不准确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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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
研究、制定行政指导工作意见,探索建立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以劝勉、约谈、执法事项提示等柔性、有效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尽量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管理效益。 |
未制定行政指导工作意见的,扣 分;不能提供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具体实例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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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
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
根据规定建立行政权力库,并根据法律依据和职能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增加、取消权力事项,调整外部、内部流程图,实现所有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
未按规定建立行政权力库的,扣 分;未编制内部、外部流程图或流程图不全的,扣 分;未将所有行政权力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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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事前法律审核制度。 |
建立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审核制度,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重大行政许可等行为,报送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法制机构经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
未对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进行事前法律审核的,有一起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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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听证。 |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组织听证的事项,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经申请需要听证的事项,依法组织听证。 |
对依法应组织听证的事项未组织听证的,扣 分;组织听证未形成听证报告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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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执法机构每年按要求对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法制机构对执法机构自查情况组织评查。 |
未组织各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案卷自查工作的,扣 分;未对执法机构自查情况组织评查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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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部门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对财政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本部门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积极做好财政信息特别是预算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行政许可以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财政政策、相关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予以主动公开。依法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财政信息的,认真审查、登记,并按规定予以答复。 |
未制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扣 分;未在本部门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扣 分;未将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财政政策、相关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予以主动公开的,扣 分;未按法定要求办理相对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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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
按规定报送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关于财政工作的提(议)案和建议,对监察、审计部门提出的监督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
未按规定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扣 分;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议)案和建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有一件扣 分;对监察、审计部门的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并书面反馈的,有一件扣 分;对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未及时回应,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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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提高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提高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
制定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
每五年制定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每年制定普法工作计划,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学法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
未制定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扣 分;未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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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
建立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安排中心组集中学法活动不少于两次;建立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制度,将财政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纳入各级财政部门干部学习培训规划和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每年举办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制培训。制定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对拟任本部门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财政干部组织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方能担任领导职务。 |
每年安排中心组集中学法活动少于两次的,扣 分;未举办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的,扣 分;未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参加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的,扣 分;未组织本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的,扣 分;对拟任领导干部未组织任职前法律考试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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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财政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坚持新上岗人员岗前法律培训考试制度。 |
制定财政干部年度具体学法计划,确保每名财政干部每年参加40学时以上的法律知识学习。坚持新上岗人员岗前法律培训考试制度,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工作,组织新上岗人员参加法律培训考试。 |
每年组织财政干部法律知识学习低于40学时的,扣 分;对新上岗人员未组织岗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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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乡镇财政干部法制轮训。 |
市、县(市)财政部门制定乡镇(街道)财政干部法律学习计划,确保乡镇(街道)财政干部每两年系统轮训一次,重点学习与履行财政管理职责相关的行政、财政法律法规。 |
当年未举办乡镇(街道)财政干部法制培训的,扣 分;两年内未完成乡镇(街道)财政干部轮训任务的,扣 分。 |
乡镇(街道)财政所干部法制轮训既可以由省辖市统一组织,也可以由市、县(市、区)分别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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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开展财政法规政策培训。 |
结合财政业务和职能分工,每年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财政法规政策培训,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使财务会计人员熟练掌握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制度。 |
未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财政法规政策培训的,扣 分;未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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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 |
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宣传主题制定本地区宣传月活动方案,组织辖区内财政干部积极开展宣传月活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提升宣传效果,推动财政法规政策落实。 |
未制定本地区宣传月具体活动方案的,扣 分;宣传月期间开展专题送法送政策活动少于两次的,扣 分;未汇总财政法规政策并制作宣传材料的,扣 分;局领导未带头参加宣传月活动的,扣 分;各业务处室未结合业务参与宣传月活动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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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进程 稳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进程 稳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进程 |
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
健全法治财政建设领导机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法治财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局长定期研究、解决法治财政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局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法治财政建设的责任人,切实承担本机构负责实施的法治财政建设任务,每年提交依法行政和法治财政建设情况报告。法制机构负责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 |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扣 分;分管局长未定期研究、解决法治财政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的,扣 分;局各机构未提交依法行政和法治财政建设情况报告的,扣 分;法制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有关材料的,扣 分。 |
各机构指局机关各单位和局下属事业单位。 |
制定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规划和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
把法治财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级财政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中长期法治财政建设规划和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本指标体系将法治财政建设具体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局各机构,并制定任务分解表,严格落实。 |
未制定中长期法治财政建设规划的,扣 分;未制定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的,扣 分;未将法治财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局各机构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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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考核制度。 |
建立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考核制度,将局各机构法治财政建设情况纳入财政部门年度综合考评范围,作为机构、个人创先争优的重要内容。 |
未建立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考核制度的,扣 分;未将局各机构法治财政建设情况纳入财政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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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参照本指标体系对所属区财政部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开展考核;县(市)财政部门参照本指标体系对所属乡镇(街道)财政所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推进本地区依法理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
省辖市未组织对所属区财政部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的,扣 分;县(市)财政部门未对所属乡镇(街道)财政所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的,扣 分;省辖市财政部门未对所辖县(市、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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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财政建设中的作用。 |
市级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没有成立专门机构的县(市)财政部门,明确分管领导,明确一个具体承办科室,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市、县财政部门要理顺法制机构工作职责,使省、市、县法制工作职责范围保持一致;为法制机构配备一名以上法律专业人员;法制工作人员数量适应任务需要。 |
市级财政部门未成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的,扣 分;县(市)财政部门未成立法制机构又没有明确一个具体承办科室的,扣 分;法制机构或具体承办科室无法律专业人员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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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指标
考核项目 |
考核指标 |
具体要求 |
计分标准 |
备注 |
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 |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
建立人员、日常公用定员定额标准、制度;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
未建立定员定额标准、制度的扣 分;未按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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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细化到单位和具体项目。 |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名称、功能科目(至项级)、经济科目(至款级);政府性跨年度项目的执行期限最长为5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申报项目。 |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没有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名称、功能科目(至项级)、经济科目(至款级)的,有一项扣 分;政府性跨年度项目未明确期限或期限设定不符合要求的,有一项扣 分。 |
最高扣分不超过本项分值。(以下皆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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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编制、预算追加、预算调整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
建立“二上二下”预算编制程序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履行法定报批程序。 |
未建立“二上二下”预算编制程序的,扣 分;未建立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的,扣 分;预算编制、追加程序未严格执行的,扣 分;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未履行法定报批程序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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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农业、科技等法定支出达到规定要求。 |
法定支出当年实际支出数达到省按中央要求核定各地的支出比例,足额保障。 |
法定支出项目当年实际支出数/法定支出项目当年应支出数×分值 |
法定支出包括教育、科技、农林水支出;实际支出数为当年决算数;应支出数为每年按规定比例核定的法定支出数。最高得分为该项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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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年初预算到位率不断提高。 |
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准确、科学、细化,尽量减少年中追加,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
部门预算年初数/部门当年汇总决算数×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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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收支脱钩政策,行政执法经费财政全额保障。 |
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要求,合理安排执收执罚部门年初经费预算,实现收支脱钩。 |
执收执罚部门年初预算数/部门当年实际支出数×分值 |
纳入考核的执收执罚部门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城建、城管五个部门;部门当年实际支出数指部门当年决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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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 |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比例不断提高。 |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按规定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
财政直接支付数/当年本级财政支出决算数×分值;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扣 分。 |
财政直接支付数和当年本级财政支出决算数均指当年财政一般预算拨款。 |
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年检、合并、撤销,财政资金专户实现国库机构扎口管理。 |
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年检、合并、撤销程序,并严格依照程序实施,国库机构扎口管理财政资金专户。 |
未建立预算单位账户审批、年检、合并、撤销程序的,扣 分;未依照程序实施预算单位账户审批、年检、合并、撤销的,有一次扣 分;财政资金专户未实现国库机构扎口管理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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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均衡性、时效性较好。 |
基本支出按照分月均衡原则执行,项目支出按照实施进度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率不断提高。 |
1-6月支出数占调整预算比例/50%×分值;全年支出数/调整预算数×分值。 |
1-6月支出数指同期财政月报数;全年支出数指当年决算数;调整预算指按上级财政要求报送的调整预算合计数。最高得分为该项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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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 |
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重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具备资金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要素;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按制度规定进行;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制度,并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 |
未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扣 分;未制定重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的,有一项扣 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缺少必备要素的,有一件扣 分;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未按制度规定进行的,有一项扣 分;未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制度且未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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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结转规范处理。 |
制定结余结转分类处理办法并按办法实施;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减少结余结转总额。 |
未制定结余结转分类处理办法的,扣 分;未按办法处理结余结转资金的,扣 分;(当年结余结转总额/当年支出数)与上年持平或高于上年的,扣 分;高于上年全省同级财政平均水平或与之持平的,扣 分。 |
当年结余结转总额、当年支出数均指当年决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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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财政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
制定财政资金银行存放及调度管理办法、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
未制定财政资金银行存放及调度管理办法的,扣 分;未制定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的,扣 分;未按以上办法规定执行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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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依法进行,实行管采分离。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机构分别设立;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编制准确、科学、细化,到位率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健全,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投诉处理程序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不断提高公开招标采购比例。 |
未实行管采分离的,扣 分;未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的,缺一项扣 分;违反程序办理采购管理事项的,有一项扣 分;政府采购年初预算到位率不断提高(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年初预算金额/当年本级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际金额×分值);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当年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当年本级政府采购实际金额×分值)。 |
管采分离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设立,且政府采购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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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规范管理。 |
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管理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具体内容,对房屋、汽车等重要资产和重点事项制定单项管理办法;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资产处置依程序进行。 |
未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的,扣 分;未制定单项管理办法的,缺一项扣 分;资产购置、资产处置未履行规定程序的,有一项扣 分;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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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 |
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体系。 |
制定财政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制定绩效目标编制办法。 |
未制定财政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编制办法的,缺一项扣 分;未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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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专项资金设立开展预期绩效目标论证。 |
重大专项资金设立时,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交绩效目标;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以及达到一定数额的部门预算专项,由财政部门组织绩效目标论证。 |
重大专项资金设立时,未提交绩效目标的,有一项扣 分;财政部门未组织重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论证的,有一项扣 分。 |
重大专项资金指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和达到一定数额的部门预算专项。其中部门预算中的重大专项具体标准为:苏南:市级5000万以上,县级3000万以上;苏中:市级4000万以上,县级2000万以上;苏北:市级3000万以上,县级1000万以上。 以下涉及的重大专项同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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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专项支出执行期满或年度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
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大专项占当年重大专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 |
开展绩效评价的重大专项资金数额/当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数×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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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结果得到有效运用。 |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调整项目预算或依程序撤销该专项资金,改进项目管理。 |
市级财政部门提供3例以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例,少一例扣 分;县级财政部门提供2例以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例,少一例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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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 |
财政监督制度完善、机制健全。 |
建立财政监督工作制度、内部监督考核制度、财政检查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财政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长效机制,机制运转顺畅。 |
未建立相关制度的,缺一项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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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政检查计划落实到位。 |
重大专项支出和会计执业质量检查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与检查卷宗一一对应。 |
开展检查的重大专项资金数额/当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数×分值;年度检查计划不能与检查卷宗一一对应的,缺一项扣 分;会计执业质量检查未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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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复核制度有效实施。 |
建立财政检查复核制度,由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
未建立财政检查复核制度,实行复核与检查相分离的,扣 分;书面复核意见份数/检查报告数量×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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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究,有错必改。 |
处理处罚措施与具体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程度、损害严重程度相适应,不以行政处理代替行政处罚,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对责令限期整改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 |
发现以行政处理代替行政处罚,该罚不罚的,有一起扣 分;处理处罚决定未按规定时限执行到位的,有一起扣 分;对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的,有一起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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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分或否决指标
种类 |
指标 |
标准 |
备注 |
减 分 指 标 减 分 指 标 |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本单位领导干部因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 分;其他干部因上述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 分。 |
本单位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领导干部也包括普通干部;既包括局机关财政干部,也包括承担财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财政干部。乡镇(街道)财政干部实行县(市)管理的,包括乡镇(街道)财政干部。 |
骗取上级补助,经查证属实的,且财政部门负主要责任的。 |
骗取上级补助,经查证属实的,且财政部门负主要责任的,有一起扣 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有一起扣 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上级财政补助,经有权机关查证属实,并明确财政部门负有主要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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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收入或应征不征,扰乱税收秩序,财政部门负有责任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
虚增收入或应征不征,扰乱税收秩序,财政部门负有责任的,有一起扣 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一起扣 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等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一起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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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财政担保的。 |
违法提供财政担保的,扣 分;因违法提供财政担保造成损失的,有一起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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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应诉中败诉的。 |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应诉中败诉的,有一起扣 分。 |
1.在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者被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财政部门被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复议决定作为本部门在法治财政考核中的减分依据。 2.因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财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被判决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被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本部门在法治财政考核中的减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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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一年法治财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 |
对上一年法治财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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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决 指 标 |
在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被查证属实的。 |
在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被查证属实的,当年不得被认定为“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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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行风评议等活动中成绩较差,被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
在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行风评议等活动中成绩较差被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被认定为“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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