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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0-11-24   00:00     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编辑: 税政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