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0-03265 | 信息分类 | 税收政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0-10-11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苏财税[2010]33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自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加快实现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整合完善省辖市范围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个人住房查询信息,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个人住房保有、交易和税收征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五、本通知自
特此通知。
附件: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
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地方税务局:
本人作出如下诚信保证:本人现购住房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如果本人上述保证不实,愿意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
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
诚信保证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