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09-02930 | 信息分类 | 税收政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09-07-09 |
信息名称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
苏财税[2008]40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全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观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各地应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政策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财税[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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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序号 | 类别 | 项 目 |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
1 | 港口码头 |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
2 | 机场 |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
3 | 铁路 |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 |
4 |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75%以上的改造项目 | |
5 | 公路 | 公路新建项目 |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
6 | 城市公共交通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 | 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
7 | 电力 |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 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
8 | 核电站新建项目 |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 |
9 | 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 330kv 及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 | |
10 | 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 |
11 | 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 |
12 |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 |
13 | 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 |
序号 | 类别 | 项 目 |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
14 | 水利 | 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 溉工程新建项目 |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节水工程 |
15 | 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 |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塘堰、水窖及配套工程 | |
16 | 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工程 | |
17 |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 |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取水、输水、净化水、配水工程 | |
18 | 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 |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牧区水利工程中的取水、输配水、节水灌溉及配套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