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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26  00:00        次  

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商贸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简化补贴审核发放程序,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省财政厅联合省经贸委制定了《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改革方案》(详见附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改革方案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改革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简并审核环节,简化补贴程序,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自2009年2月1日全省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但是由于补贴申报兑现程序相对较为复杂,给农民申领补贴带来了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效果,需要进一步简化和改进。

  进一步完善和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要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号)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要求,紧紧围绕江苏省实际,坚持以人为本,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坚持简化手续、提高兑付和管理效率的原则,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创新补贴程序,实施简化补贴审核发放程序改革试点。

  二、主要内容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梯次推进的原则,按照整体推进、试点突破、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工作步骤和要求进行。此次改革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在全省全面实施“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二是选择部分县(区、市)进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试点。

  (一)从今年7月份开始,在全省推行“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方式的简化补贴程序改革。即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

  (二)选择部分县(区、市)试点“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方式的简化补贴程序改革。即将农民购买家电产品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的方式改为农民购买家电产品时,由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销售网点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开。

  三、具体操作程序

  (一)“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的审核兑付程序

  1.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编号、户主姓名、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

  2.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3.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4.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1.凡本省农户,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备案并与财政部门签订审核垫付协议的销售网点购买中标型号家电产品,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2.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编号、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销售网点应对购买人的上述基础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3.销售网点在审核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的同时,必须为农民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该表包含户主信息、购买人信息、联系方式、产品信息、销售企业信息、发票及补贴金额等),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现场垫付补贴资金,农户在申报表上签字并按手指纹确认。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原件、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

  4.销售网点定期集中向与其签订协议的市县财政部门或指定乡镇财政所报送补贴申报资料(包含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产品标识卡原件、申报表、汇总表等)。

  5.销售网点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销售网点提交的材料,并完善信息系统中需由管理部门录入的部分信息。

  6.乡镇财政所审核并与销售网点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审核无误的,则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销售网点实际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审核不通过的,垫付资金由销售网点自己承担。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改革顺利开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的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改革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试点工作,按照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试点单位,即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省财政厅和经贸委统筹安排后报省政府确定。确定试点的市、县,要根据本方案的精神,提出本市县试点的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和经贸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由各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财政、经贸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加强管理监督。各乡镇财政所要积极及时受理审核,做好“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试点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试点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进度安排。“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的改革工作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同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选择试点“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改革(试点的市、县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试点成功后全省推广。

  (三)签订协议。实施“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以及“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试点改革后,县(区、市)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应与销售网点就代理审核、垫付补贴资金等相关事项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四) 经费问题。对改革后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在我省列入全国“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推广范围之前,代理审核定额补助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省财政厅、经贸委和地方政府要加强信息沟通,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在积极推动改革的同时,要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地落实家电下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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