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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 06- 22   10: 13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09-02959 信息分类  税收政策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09-06-22
信息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9]18

南京、无锡、苏州市及所属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发改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转发给你们。有关我省具体管理办法,将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国税、地税、外经贸、发展改革委制定,另行下发。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队建设、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九年六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1 1 日起至2013 12 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12 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 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 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软件研发及外包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

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

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

 

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

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

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

   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

   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

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

 

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柴鞠l

   类别

   括用范围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

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

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

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

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

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

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

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

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编辑: 税政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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