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日期: 2009-12-08   00:00     字号:[ ]

  2009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的要求,加强督导,目前全省各地区均已出台了当地的新农保政策。截至20099月底, 全省新农保参保人数462.19万人,比上年增加113.98万人。 

  2009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各地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开展试点,2009年的试点范围不少于10%。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指导意见》的要求,及时调整思路,积极扩大试点范围。拟定我省当年新农保试点范围将达到45%,即各省辖市所属的1个县(市、区)以及2008年底达小康标准的县(市、区)按新的实施办法开展新农保。目前,中央已经批复 13个试点地区名单。为支持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开展,2009年,省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1亿元,对新农保试点地区给予补助。 

  日前,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罗志军省长作重要讲话,省财政厅潘永和厅长对新农保财政补助政策作专门说明。《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出台。 

  《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新农保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基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财政对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贴,并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2010年,若全省各地新农保工作落实到位,全年各级财政将安排政府补助资金60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20亿元。 

  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省委省政府决定,力争到2010年底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我省率先实现全覆盖的进度比国家规定提前了10年左右。 

(编辑: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