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的财政审批项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财政部组织了第四轮财政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并于2007年6月向国务院报送了《财政部关于行政审批清理的意见》(财法函[2007]71号),提出了关于财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国务院对各部门清理建议进行了审定,于
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中涉及财政行政审批项目8项:其中,财政部为主审批的5项,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3项(含涉密事项2项)。
本次取消的财政部为主审批的项目是:
1.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审批(执行至2007年12月3)日);
2.中储粮公司和中谷粮油集团决算审批;
3.中央国家机关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审批;
4.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5.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
本次取消的财政部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项目是:
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与国家税务总局联批,执行至
另2项涉密。
截止2007年10月,经过四次清理,财政部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7项,约占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5项)的45%。
二、目前财政部保留的非许可审批项目
经过清理,目前财政部保留的非许可审批项目为52项(其中,涉密项目9项)。非涉密事项(43项)具体如下:
1.国家级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认定;
2.中央各预算单位预、决算审核;
3.中央各预算单位预算调整审核;
4.中央与地方专项拨款、年终结算等事项审批;
5.财政补助、补贴事项审批;
6.亏损补贴事项审批;
7. 财政退库事项审批;
8.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
9.国有金融类企业和政企末分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10.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审批;
11.事业单位财务处理事项审批;
12.企业债转股方案和协议审批;
13.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制定;
14.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15.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
16.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审批;
17.国防科技民用专项科研项目和军转民技术开发项目审批;
18.民族贸易县审批;
19.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20.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
21.国家储备物资资金管理事项审批;
22.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
23.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24.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计划审批;
25.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
26.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审批;
27.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
28.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2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30.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案审批;
31.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3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33.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3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35.“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审批;
36.新设岗位、地区津贴(补贴)项目和调整标准审批;
37.驻外使领馆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以及驻港澳内派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审批;
38.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39.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40.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41.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计划审批;
42.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式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43.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