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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的基本含义

发布日期: 2007-07-18   00:00     字号:[ ]
    增值税转型是指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按照进项税额的扣除方式,增值税可分为两种类型:(1)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2)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通常将前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后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看,生产型增值税因进项税额扣除的范围小,税基较大,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比消费型增值税能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但也存在一些缺陷:(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造成了谁投资谁就要纳税,不利于鼓励投资;(2)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不公平,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税收负担重,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另外,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可以免税,而国内生产的设备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影响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为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刺激投资,拉动内需并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自200471日起,国家对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等八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试点,并通过采取投资过快增长行业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和实行增量抵扣等办法,较好地解决了部分行业过热和财政减收两个突出问题。从试点情况看,改革效果已初步显现,今后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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