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调整财政体制关系。保持各市、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既得利益,建立省与市、省与县(市)直接联系的财政体制。
二是改革财政预决算制度。取消市与县(市)之间的现行预决算制度,建立省与市、省与县(市)之间的财政预决算制度。
三是改革财政往来管理制度。取消市与县(市)之间的财政往来制度,建立省与市、省与县(市)之间的财政往来制度。
四是严格分配制度。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市不得将应属于县级收入范围内的收入划归市级;不得以任何方式集中县级财政收入(包括单项税种或单项收入)和资金;不得下放或转嫁应由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等的要求,今后省级在对县(市)安排项目资金或出台政策时,一般不要求市级配套;市对县(市)不能随意开减收增支的政策口子,或要求县级配套资金。各市对县(市)出台增加支出政策时要相应安排补助资金。
五是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调节作用。完善加快县域发展、促进市县共同发展的激励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兼顾由经济薄弱县(市)成建制改成的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逐步提高经济相对薄弱县乡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进县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健全公共财政制度,优化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