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7]38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银行 工资 企业所得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7]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现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人均经营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37.4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按利润增长幅度和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孰低的原则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按人均经营收入增长幅度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当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当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以内的,允许据实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银行 工资 企业所得税 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