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07-01098 | 信息分类 | 税收政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07-10-17 |
信息名称 | 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7]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基金 税收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急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6]1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
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
三、从
上述保护基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上述保护基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基金 税收 通知
抄送: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95份 200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