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07-01083 | 信息分类 | 税收政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07-10-17 |
信息名称 | 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7]3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主题词:转发出口退税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印发
特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 产品名称 |
38051000 | 脂松节油、术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
38059090 |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 其他萜烯油) |
28332920 | 铬的硫酸盐 |
28413000 | 重铬酸纳 |
28415000 |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
本通知从
特此通知。
主题词:出口 退税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0份 2007年3旦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