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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 10- 17   00: 0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07-01083 信息分类  税收政策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07-10-17
信息名称  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7]34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主题词:转发出口退税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426日印发

特急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7]3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术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

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41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主题词:出口 退税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0    20073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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