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通则》)于2006年12月4日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企业财务通则》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公司法的需要
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也就是说,制定《通则》是公司法赋予财政部的一项职责,公司建立财务制度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通则》。
(二)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
自1993年中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我国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进步。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等。随着会计准则等的出台,会计制度已逐步地完善。但作为企业管理重要内容之一的财务制度在立法进程上相对比较落后,原通则也出现了名义上有效,内容、执行上无效的局面。为了完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全面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度建设,需要对原通则予以修订。
(三)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内部事务,而应当通过法律规范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财务行为提供指导。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原通则,解决以前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
(四)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类型比较复杂,组织规模差距很大。许多中小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相对比较落后,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内部控制薄弱,资产流失时有发生。为了保证企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修订原通则。
(五)保护和平衡企业各方利益的需要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确认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投资者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人可依法对公司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但是,原通则本身的缺陷,使得投资者的财务职责和经营者的财务职责缺乏规范。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同时保护经营者以及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修订原通则,对备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六)实现企业财务制度创新的需要
原通则体现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财务决定税务,财务决定会计”的模式。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对会计要素等进行计量、核算和纳税扣除职能等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税收制度逐步健全,财务制度的纳税扣除职能被取代;随着会计制度的健全和会计职能逐步回归,财务制度中关于企业交易、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内容也已被取代。但是,企业财务管理对所涉及的财务预测和决策,财务分析、财务风险控制、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的科学化管理,具有日渐强烈的要求。因此,修订原通则可以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实现企业财务制度上的创新。
二、《通则》的主要内容
《通则》共分10章、78条,分别为: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和附则。
(一)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目前,尽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方面日益多元化,但各类企业在财务管理的实质上具有共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也要求企业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因此,《通则》同时规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尽可能满足各类法人企业的需求,注意避免“通则不通”的问题。(第2条)
由于金融企业在资产管理、财务运行、财务风险控制、财政监管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通则》明确了“金融企业除外”。此外,考虑到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财务运行具有企业特征,因此,《通则》对其做了“比照适用”的规定。(第2条、第77条)
(二)财务管理体制
《通则》第一章、第二章对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界定了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和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职责。《通则》规定财政部门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投资者、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遥则》要求企业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的财务管理体制。(第4条、第5条、第8条)
(三)有关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通则》第三章至第七章对与企业筹资、经营、分配,重组清算过程伴生的财务活动做了具体规定。《通则》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金员管理和全过程管理。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第14条、第22条、第36条、第53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避免财务风险,保证企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通则》要求企业在财务制度建设中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财务审核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销售价格管理制度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23?26条、第32条、第37条、第47条)
(四)信息管理
企业的信息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是企业防范财务风险、是企业有关方面对企业经营情情况予以了解的重要途径。《通则》第八章规定,企业可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编制会计报表,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告等材料。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有关信息。(第61条、第63条-66条)
(五)财务监督
为了保证《通则》的实行,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通则》第九章对企业财务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作了规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了《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违法《通则》规定的情形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于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第72条-76条)
三、《通则》的制度创新
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解决现实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部分改革创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方式
财政管理企业财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体现为: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检查报表质量,实施财务评价,监测财务运行状况;主要方法是:指导、管理、监督、服务。(第4条)
(二)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方式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作了一些除外安排。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通则》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了特殊规定。(第20条)
(三)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
一是与税法相衔接。《通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同时,规范人工成本开支规定,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医疗与养老、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第6条、第43条)
二是与公司法相衔接,规范了企业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取消了税后利润提取公益金的规定。(第18条、第50条)
(四)规范了职工激励制度
企业对职工激励,包括即期奖励和远期股权激励两大类型。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远期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一部分给职工,因此,在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激励的情况下,应当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解决。(第4l-42条、第50条、第52条)
(五)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受到损失,还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为此,《通则》规定了企业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在涉及有关资金管理、资产营运、利润分配的条款中,也体现了控制财务风险的要求。(第10条、第63条)
(六)加强了财务监督管理
《通则》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必要的规定,既约束企业、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员,也约束财政执法人员,维护了国家财务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通则》对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已有具体规定的,明确了依其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做了具体的规定,保证了依据相关法律责任的协调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