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民事罚款通货膨胀调整法》(以下简称《调整法》)确立了根据通货膨胀调整罚款数额的机制。现就该机制介绍如下:
一、《调整法》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一) 立法背景。
1990年,美国通过了《调整法》。该法草案由参议员富兰克?劳滕伯格和卡尔?雷文于1987年4月提出,主要目的是确立一种根据通货膨胀自动调整民事罚款数额的机制,即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提高依据联邦法律法规实施的民事罚款数额,保证罚款数额与通货膨胀相适应。美国联邦法律设置了400多种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实施的罚款,其中大部分罚款数额多年来一直没有改变。例如:1975年《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对违反雇佣童工限制的行为处以2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罚款,这项规定一直没有改变;在《农业法》有关罚款的规定中,40%适用了20年以上,30%适用了10年以上;《虚假申报法》有关罚款的规定,甚至已经适用了120年。
在参加立法听证时,参议员富兰克?劳滕伯格指出:设定罚款要满足保护环境、确保劳动场所安全、提供交通安全、确保消费者免受不安全产品的侵害等公共需求。但是,法律设定的罚款数额没有变,使得通货膨胀大大地减弱了罚款抑制违法行为的效果。自1921年以来,物价上涨了6倍,消费者从食品到医疗都得承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而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却没有增加,这是毫无道理的。同时,国会每年都要通过有关预算和拨款的议案,工作任务非常繁重,让其修改每项具体罚款数额并不现实。那么,既要保持罚款的威慑效果,又要遵守法律,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罚款数额自动调整机制。建筑安全和健康工会代表蓝平提出:、《联邦职业安全和卫生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少、罚款数额低,无法从根本上促使雇主采取保证雇员安全的措施,因为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太轻,雇主更愿意支付低额罚款。加州是美国对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处罚最严厉的州,事故和伤亡率也最低。《调整法》一旦实施,一定能有效抑制违反职业安全和卫生法规的行为;即使不能有效降低事故和伤亡率,也会使违法的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使公众受益。
(二) 立法目的
制定《调整法》有三个主要目的:一是周期性调整民事罚款数额。该法要求联邦政府部门在1996年10月23日之前发布规章,调整其负责执行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此后至少每四年调整一次。二是保持罚款的威慑效果,促使法律得到遵守。保持罚款对潜在违法行为人的威慑效果,意味着更加安全的产品、更加安全的工作场所和更加清洁的环境。促使法律得到遵守,意味着诚实经营者受到公平对待,而且可以抑制违反社会目标和政府目标的行为。三是增加联邦政府财政收入。根据1988年的统计数据,美国联邦政府每年的罚款收入为4亿美元。通过调整罚款数额,可以增加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立法时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
(一) 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司法部认为,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因为没有数据证明不根据通货膨胀调整罚款数额,就会降低罚款的威慑力。但是,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卫生部、建筑安全和健康工会、美国消费者联盟都赞成制定《调整法》。
(二)关于该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司法部提出,该法的调整范围不应包括国内税法规定的罚款,后者应由国会依据立法程序修改。建筑安全和健康工会认为,该法应当适用于各种罚款,除非国会另行作出专门规定。国会最终采纳了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与司法部的意见。
(三) 关于调整罚款的期限
对于联邦政府部门应该每隔多长时间调整一次罚款数额,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每年调整一次。理由是罚款数额能够随着通货膨胀逐年提高,且调整制度一旦确定,每年重新计算一次罚款数额不会给政府部门带来过重的负担。二是每五年调整一次。理由是,从成本和效益的角度看,每年调整一次罚款数额不可取,建议每五年调整一次。三是每十年调整一次。理由是,许多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很快,国会在修改法律时也会考虑罚款数额的调整;如果最近修改的法律,其规定的罚款数额已经得到调整,就不需再作统一调整。《调整法》最终规定,至少每四年对罚款数额作一次调整。
三、《调整法》确立的民事罚款数额调整机制
根据通货膨胀调整罚款数额,主要是参考居民生活成本因通货膨胀发生的变化,相应提高民事罚款的数额或者幅度。生活成本变化,是指调整罚款当年6月与上次确定或者调整罚款的当年6月之间消费者物价指数百分比变化,印本次罚款数额调整与上次罚款数额调整之间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化。提高的罚款数额应当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进位到最相近的整数,该法将罚款数额分为六个档次,用六个进位公式确定调整后的具体罚款数额(详见下表)。
根据《调整法》的规定,首次调整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原来规定数额的10%,以后至少每4年调整一次。该法还规定了美国总统向国会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政府管理监督小组委员会、众议院政府行为委员会立法和国家安全小组委员会报告调整罚款数额情况的义务,国会有知晓该法具体实施情况的权利。报告的内容包括每项罚款的数额和幅度,以及因调整罚款数额需要修改的联邦法律目录。1991年3月,美国总统将该项报告任务交给了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在1 996年制定《债务收取改进法》时,又将该项报告任务交给了联邦政府各部门。
四、《调整法》的实施情况
《调整法》公布后,联邦政府的多数部门发布了规章,调整了由其负责实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尽管各部门采取的调整方式不完全相同,但有三点是一致的:一是必须按照《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在《联邦登记》上公布调整意图、相关说明等材料;二是按照《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调整罚款的数额必须予以公布和通知;三是调整结果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后,方可执行。联邦政府部门在依据《调整法》的规定调整罚款数额方面,形成了两种较为典型的模式:一是联邦运输部的发布《财政管理政策手册》模式,二是联邦海事委员会的列表模式。
(一)《财政管理政策手册》模式
《财政管理政策手册》包含一个罚款数额调整指南,对罚款数额的具体调整方法、步骤、计算公式等都作了详细说明。其基本步骤:一是通过互联网或者与劳动部联系等方式,找出消费者物价指数。二是计算生活成本变化或者通货膨胀因数,即针对某部法律,用其最近一次确定或者调整罚款数额当年6月份的消费者物价指数,除调整罚款数额当年6月份的消费者物价指数。三是找出通货膨胀大概调整系数。计算通货膨胀大概调整系数的方法,是用最低法定罚款数额和最高法定罚款数额分别乘以通货膨胀因数。四是,参考先前的罚款数额,确定通货膨胀大概调整系数进位。五是,确定进位后因通货膨胀调整的最低和最高罚款数额。将进位后增加的罚款数额分别与现行的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相加,就得出因通货膨胀需要调整的新的最低和最高罚款数额。六是,必要时,适用1 0%最高调整限额。按照《调整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因通货膨胀调整罚款数额的,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原来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 0%。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曾因通货膨胀调整过的,新的最低罚款数额和新的最高罚款数额与第五步的计算结果相同,不受1 0%最高调整限额的限制。例如:美国法典第7卷4910(b)(1)设定了一个罚款数额,该数额标准于1985年根据通货膨胀作了调整,目前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500美元,最高为5000美元。1995年,联邦运输部决定对该罚款数额进行调整。按照上述步骤,先确定1995年6月与1985年6月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分别为456.7和322.3;用322.3除456.7得出1.4177,即为通货膨胀因数;再用最低和最高罚款数额分别与通货膨胀因数相乘,得出709和7085两个通货膨胀大概调整系数;再按照法定的进位表,得出新的最低和最高罚款数额为700和7000美元。由于罚款数额在1985年已经根据通货膨胀作了调整,所以新的罚款数额不受1 0%最高调整限额的限制。否则,最低罚款数额的增加数不能超过50美元(500 ×10%),最高罚款数额增加数不能超过500美元(5000×10%)。
(二)列表模式
2000年,联邦海事委员会在《联邦登记》上发布了调整《船运法》、《商船法》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详见下表)自2000年8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