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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 10- 16   00: 0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07-01122 信息分类  税收政策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07-10-16
信息名称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财税[2007]58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出口  退税  调整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629印发

特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7]9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奎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71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71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720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720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200771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72()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720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3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

主题词:出口  退税  调整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70    2007619日印发

(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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