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政策发布>税收政策

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 10- 16   00: 0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07-01112 信息分类  税收政策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07-10-16
信息名称  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7]57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常熟市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00七年七月三号

主题词:转发 农业 增值税 免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7月5印发

 

    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7]8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71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主管)PE(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请遵照执行

00七年五月三十号

主题词:农业  增值税  免税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水利部、农业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    印发206    2007年5月31印发

 

(编辑: admin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