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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摘录

发布日期: 2006-09-23   00:00   信息来源: 江苏财政厅 字号:[ ]
一、调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
  根据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降低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税率
  为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延长转制科研机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工作,国家对科研机构转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延长了2年,即对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工起可在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
    1、薄膜晶体管显示器(简称TFT-LCD)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2、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料、消耗品免征关税。
    3、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1、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2、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6、从2006年起,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7、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扶持农村义务教育
  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支持农业生产
  为支持农业发展,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八、扶持体育事业发展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2、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费、包机及相关服务)等赞助,在国航按市场价格确认这部分赞助支出的情况下,对这部分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3、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4、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BOB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5、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亚冬会的进口物质,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亚冬会体育场馆建设所需的进口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亚组委为举办亚冬会进口的体育竞赛器材、设备,包括亚奥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设备和比赛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亚组委、亚奥理事会、各国际单项联合会、各亚洲单项联合会、各参赛国(地区)代表团、新闻界、赞助商与供应商直接用于亚冬会的进口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亚组委、亚奥理事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直接用于亚冬会的非贸易性文件、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参赛运动员因亚冬会比赛成绩获得的奖金或期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九、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1、为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一律暂停出口退税。
  2、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3、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
  4、自20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
  5、自2005年5月1日起,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
  6、自2005年平7月1日起,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7、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8、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应对禽流感,扶持家禽行业
  1、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3、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4、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地、房产和车船,全额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税政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