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14 |
《政府采购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价格只能保证低于市场一般价格,并不能保证是市场最低价。因为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采购结果是按照合法的程序取得的。政府采购,一方面为政府部门提供最物有所值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政府采购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可能一味追求低价。对于某些利润空间较小的产品,如计算机、家用电器等,确实存在着政府采购价格略高的现象。原因在于,政府采购所选择的供应商有严格要求,需要依法纳税,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等,而这些企业的成本必然要高于那些违规经营、唯利是图的不法商家;同时,政府采购更重视企业的售后服务和保证能力,这些与个人购买行为中以价格为第一出发点相比都有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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