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07 |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统一全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关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为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要求各地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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