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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9-23   00:00     字号:[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苏发[2003]30号)关于“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精神,以及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财行[2004]157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在调查研究和征求部分市、县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紧贯彻实施。

附件: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县级公安机关处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多年来,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努力加大投入,公安经费保障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但由于全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安经费尚缺乏健全的保障机制,部分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所队的经费供需矛盾仍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确保基层一线实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30号)关于“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以及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财行[2004]157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费保障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理顺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渠道,实现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的规范保障和有效保障,逐步提高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保证县级公安机关的正常运转。

  (二)原则:落实责任,分级负担;收支脱钩,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确保运转。

  二、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要求

  (一)保障水平逐年增长。全省县级公安机关所需经费,应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以及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长,当年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不得低于上年。  

  (二)人员经费金额保障。对县级公安机关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工资待遇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要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足额予以保障,确保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三)公用经费实行限低保障。到2007年,全省各县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员年人均公用经费(包括行政经费、公安业务经费和特别业务费,下同)的实际支出水平不低于3.2万元,其中农村派出所年人均公用经费不低于2.5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安任务的实际需要,给予更高标准的保障。

  (四)装备和基础设施保障适应工作需要。装备经费按照公安部有关装备配备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逐步到位。对与办案密切相关的通讯、刑事侦察器材、技术侦察装备、法医设备、交通工具、个人防护器材等装备经费,要重点予以保障。2005年底前全部开通派出所四级网,民警个人防护装备全部配备到位,彻底解决派出所无车问题。根据公安部要求,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加强基层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2006年前基本解决派出所无房和危房问题。

  三、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公安经费保障责任。各级财政应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政权建设的高度,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确保县级公安机关各项经费的正常需要。省、市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不断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能力。

  (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级公安机关在各项治安管理和执法活动中,要坚持依法办事,做到应收尽收,应罚必罚,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它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同级财政,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各县级财政应将公安机关履行职能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不得与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相挂钩。

  (三)经费保障向基层派出所倾斜。各县级财政和公安机关要按规定和标准,优先安排、落实派出所的各项经费,保证派出所的正常运转需要,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对派出所经费实行“收支挂钩”和只保工资的做法。对预算安排给派出所的各项经费,要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不得克扣和挤占挪用。

  (四)全面实行财务统管。实行财务统管是加强公安经费管理,提高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从2005年起,各县级公安机关应对交巡警、派出所等所属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管理,做到财务归口、财权统一、财力集中。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公安机关各警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各项经费。

  (五)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财务制度建设,规范支出管理。要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教育广大公安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艰苦奋斗的思想,厉行勤俭节约,杜绝损失浪费,努力降低执法成本。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的原则,合理配置装备、设施,严禁搞超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形象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要求,加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公安经费使用效益的提高。

  四、工作要求

  制定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和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安机关经费规范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各市县财政、公安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文件精神,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标准的落实。

  (一)各省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省定最低保障标准和不低于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于2004年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2005年实施。各地保障标准制定后,要及时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认真做好实施工作。从2005年起,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及当地制定的保障标准安排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预算。对于部分财政确实困难的县、市,要制定分年度落实计划,原则上3年内必须达到本地区确定的保障标准。

  (三)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保障标准的落实。各市财政、公安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确保保障标准的有效实施。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保障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和确定对下专项补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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