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从2004年度起,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夏季清凉饮料费开支标准调整如下: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
以上调整所需经费财政不另拨款,各单位可在部门预算预留机动或结余资金中列支,列补助工资目。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标准。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调整当地的夏季清凉饮料费开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