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6-00003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
| 信息名称 |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时 效 | |||
2025年12月31日,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25〕121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一、政策依据
2021年,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我厅印发《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卫人口〔2021〕18号),明确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以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4类标准最高金额)为基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增幅为特别扶助金提标幅度,计算提标额度,各类对象特别扶助金提标绝对额保持一致。
2025年12月28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5〕3号),明确2026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据此,我省启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调整机制。
二、提标金额
2026年1月1日起,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2490元提高到2660元,增幅为6.8%。根据动态调整机制,自2026年1月1日起,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应每人每月提高67元(983*6.8%)。提标后,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950元、1050元,49至5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750元、850元。
三、资金保障
本次提标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共担,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省与市县分担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