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1-04   11:32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6-0000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财政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1-04
信息名称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  效

20251231日,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25121号),明确自202611日起,提高我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一、政策依据

2021年,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我厅印发《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卫人口〔202118号),明确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以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4类标准最高金额)为基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增幅为特别扶助金提标幅度,计算提标额度,各类对象特别扶助金提标绝对额保持一致。

20251228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53号),明确202611日起,提高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据此,我省启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调整机制。

二、提标金额

202611日起,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提高到2660,增幅为6.8%。根据动态调整机制,自202611起,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应每人每月提高67元(983*6.8%)。提标后,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950元、1050元,495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750元、850元。

三、资金保障

本次提标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共担,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省与市县分担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