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5-00360 | 信息分类 | 事务所管理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会计处 | 发布日期 | 2025-09-15 |
信息名称 |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赋码报备工作的提示函 | ||
时 效 |
为进一步加大审计报告报备赋码工作力度,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监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加强审计报告报备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在交付委托人前,应按规定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填写审计报告有关信息、上传拟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并申请赋码。统一监管平台是审计报告报备、赋码的唯一法定平台,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任何非法途径获取和使用虚假验证码。
二、严控审计报告报备退回
为有效防范违规修改审计报告、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行为,严格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报备赋码报告退回次数和比例。除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外,同一份审计报告解密退回报备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跨年度审计报告的退回申请,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核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在统一监管平台提交审计报告退回申请时,应上传退回情况说明(加盖事务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被审计单位未对外使用审计报告的承诺书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
三、开展2024年度审计报告报备赋码情况自查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常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15号)要求,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对统一监管平台年度报备中填报的2024年度出具审计报告数量、平台中实际报备数量进行自查,对两者不一致的,于202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处理,确保审计报告“应报尽报”。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在日常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并视情况将其纳入相关监督检查范围。
联系电话:025-8363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