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市级党政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近日,扬州市财政局参照省级机关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市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一是清晰界定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法》的广泛适用性,保证了市级机关范围内各类评审工作的专家劳务费管理均有章可循,避免出现管理空白。
二是精准定义重要概念。《办法》中明确定义评审工作是指市级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组织的评审、评估、论证、咨询、验收、评定、认证、鉴定等活动,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业务某方面有独到见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清晰的定义为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规范的判断标准。
三是严格规定回避原则。市级机关在组织评审工作时,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选拔专家。市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受邀参加评审的审批机制,从党政机关邀请在职在编人员参与评审,需严格筛选并正式发函。同时,《办法》明确了六类禁止领取专家劳务费的情形。
四是科学设定费用标准。《办法》分别从现场评审和非现场评审两方面对评审费用制定了标准。现场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税后)每人每天上限为1000元,院士等知名专家可上浮至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非现场评审工作按次计算,每次不超过现场评审标准的50%。科学的标准设定既考虑了不同评审形式的工作差异,又兼顾了成本控制和对专家劳动的合理回报。
五是规范费用报销与支付。市级机关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专家劳务费,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确保支付流程规范、资金流向清晰。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对发放真实性、合规性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专家拒绝支付费用。《办法》明确评审相关费用在单位年度预算中统筹列支,不得违规要求或委托第三方支付评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