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市县动态

扬州财政:修订完善《扬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5-03-20   15:13   字号:[ ]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快建设国际文化旅游名城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扬州财政修订完善了《扬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现行《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于2020年4日印发,办法实施以来,一揽子支持了旅游市场开拓和旅游业态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名城的新形势、新要求,现行办法已滞后于当前文旅融合发展需要和文物保护利用实践,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分类方法、资金支持方式在实际执行中都已发生较大变化。2025年,扬州市级预算整合设立了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 用专项资金,且现行办法即将到达5年有效期限,对此,亟须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使用范围、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聚焦重点扶持领域。根据建设国际文化旅游名城等发展任务要求,聚焦文化和旅游发展、非遗保护和传承、文物保护和利用 3 个领域发展重点,对原有项目资金进行整合。《办法》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文旅活动开展、文旅公共服务建设、文旅宣传推广、文旅产业发展、非遗项目保护、非遗人才培养、文保单位保护、文物有效利用等其他重点项目。

   二是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调增了旅游形象宣传、文旅品牌打造等项目资金规模,取消了旅行社招徕奖励等低效政策;明确了奖补项目以竞争性申报形式确定,删除了现行办法中规定但实际未通过本项目资金扶持的方式,具体包括贷款贴息、债权投资、融资担保等。

   三是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针对审计发现项目单位资金结余的问题,管理职责新增了收回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要求,资金管理新增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承接主体等;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新增了加强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日常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增强监督合力。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规范项目实施。围绕《办法》支持内容,配套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分类明确项目遴选程序、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等,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发布申报指南,强化项目管理。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通过问答解读、图解政策、访谈视频等方式,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讲透政策考虑、讲明主体职责、讲清支持内容、讲懂申报流程,切实提升《办法》实施效果。

   三是强化跟踪问效。落实《办法》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申报信用监督,用活绩效考核“指挥棒”,强化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定期调整完善支持政策,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